• 邮箱: liqian@yuntinglaw.com
  • 电话: 010-59449968
  • 传真:

李谦律师/合伙人

工作经验以及简介

李谦律师具备工科和法学双学历,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执业经验,从事法律工作20余年,思路清晰、逻辑严密、反应敏捷,能从容地应对并擅长处理各类疑难案件。

李谦律师对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的观点感同身受,并认为执业经验是获取当事人信任的基础,执业技能是律师发展的根本。

李谦律师对《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等民商事法律颇有心得,承办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同时对号称“法律皇冠上的明珠”的刑事法律业务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主要业绩和案例

1. 被告吉林某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仿照乌克兰技术生产的适用于人体软组织填充物---医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即“奥美定”一度风靡全国,全国有至少30万女性使用过该产品。因无法有效控制该产品的安全性,导致诸多群体诉讼。2005年间,本案原告苏女士使用该产品后致细菌感染,经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9级伤残。

李谦律师代理原告介入后,经整体策划、取证、甄选鉴定机构等方式,大获全胜。创造了全国同类案件赔偿金最高的记录。该案判决书荣获省级“一等奖。《法制周报》给予整版报道。

2. 被告人戚XX系入驻天津经济开发区的港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执罪被羁押。李谦律师作为戚XX的第六任辩护人,依据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执业经验提出了无罪的主张获得其信任并委托,通过多次与X海法院和X海检察院沟通,排除了人为干扰,X海检察院最终撤回起诉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该案得到了港府驻京联络处和驻X省经济联络处以及前特首的高度评价。

3. 贵州XX制药公司诉吉林X制药公司商标侵权案,称吉林X制药公司在“XX骨葆”药品的包装上侵犯了其商标权,导致吉林X制药公司产品的销售大幅下滑。李谦律师介入后,利用长期服务SFDA的优势,提出药品通用名、商品名和商标的关系以及药品通用名商标化的法律冲突,吉林X制药公司使用“药品通用名”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迫使双方达成和解。贵州电视台全程录播了庭审情况。

研究成果和著作

早期著有《概说代理》《论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等作品。

主要业绩和案例

研究成果和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