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亭讲座|张德荣律师:律师如何办理股权争夺案件?[第52期]

来源:时间:2019-09-19 10:06热度:0

2019年9月18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举办【第52期】云亭所律师执业技能和规范系列实务讲座,张德荣律师以《办理股权争夺案件的核心要点和胜诉指南》为主题进行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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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始终是以股权争夺为中心的,而办理股权争夺案件的核心要点便是股东资格确认和股权变动;而如何处理这一核心要点又是围绕着如下问题展开的。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有:

目录:

一、“出资”“股份”“股权”“股东资格”的区别和联系

二、 股权转让与其他产权转让有何区别

三、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股权变动的时点是什么

四、 股东名册对股权转让的效力

五、 工商登记对股权转让的效力

六、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股权必要步骤有那些

一、“出资”“股份”“股权”“股东资格”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1.  出资是在公司成立或增资时,股东为取得股份而支付对价的具体实物形态,同时也是股东认购股份后向公司给付投资资产的行为。

2.  股份是在公司成立或增资时,股东以出资或承诺出资为对价,换取的对公司的份额。为了区分公司对股东出资的具体财产形态的所有权与股东所拥有的份额,法律拟制、抽象出了股份。

3. 股权是对公司股份的所有权,而不是对股东的出资物享有所有权。股权的权利主体是股份持有人,股权的客体是股份而不是公司的财产。

4. 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投资者与股东之间的一种身份关系,股东资格的取得意味着公司对股权转让事实和受让人股东身份的确认,股东可以基于股东资格主张股东权益。

股权转让的目标是取得完整的股东权益。完整的股东权益是一种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性质的特殊权利形态,是投资者基于股东身份而获得的针对公司有形和无形财产的概括性权利。具有投票权、收益权、占有及处分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系列权能。

二、股权转让和其他产权转让的区别

张德荣律师提出,股权转让相较于其他产权转让,具有以下特征:

1.  股权转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涉及多方主体;

2.  股权转让不仅需要双方合意,涉及多方合意;

3.  股权转让不仅关系双方利益,涉及多方利益;

4.  股权转让不仅涉及财产交割,更属于组织变化。

三、股权转让中股权变动的时间节点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股权变动时间,实务届聚讼纷纭,比较有代表的意见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时”,“公司将买方载入股东名册之时”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之时”,股权发生变动。在理论上,又有物权形式主义、意思注意、债权形式主义等不同主张,张德荣律师分别对各种学说进行了介绍和评析。

在此基础上,张德荣律师提出股权的变动时间节点可以采取“修正意思主义的股权变动模式”,即需满足(1)股权转让合同生效;(2)股东将股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公司,这两个要件。具体可以参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号)第35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自转让人或受让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公司之日取得。但股权转让合同对股权的转让有特殊约定,或者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除外。”

四、股东名册对股权转让的效力

关于股东名册对于股东资格的证明效力,张律师提出以下观点:

1. 股东名册系“记载”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

2.   股东名册对公司和股东具有拘束力。股东名册可直接推定股东资格,是一种优势证据。

3.   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法律文件”,在公司内部公示股权,不具有公司的外观效果。

4.   股东名册并不是获得股权的法律文件或者凭证,而是对获得股权后的记载文件。将获得股权的民事主体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属于公司的法定职责。

五、工商登记对股权转让的效力

关于工商登记对于股东资格的证明效力,张律师提出以下观点:

1、工商变更登记既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法律依据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3条,取得股权后,公司履行办理股东名册变更记载和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   

2、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的登记,而不是设权性登记。股东权利的获得与行使并不以工商登记程序的完成为条件。

3、在公司外部关系中,可以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为识别公司股权的标准,公司及公司股东应当对此登记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张德荣律师提出以下结论: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仅仅解决了公司内部股权公示和公司外部股权公示的问题。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相当于一个证明股东身份的平台,公司和公司登记机关并非股权的授权机关,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股权不引起记载或者登记而取得。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仅是一种表面证据,仅起到对抗效力。因此,在争股夺权的纠纷中,要确认民事主体是否取得股权,仍应当从获得股权所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入手,对依据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获得的股权,应当予以确认。

六、通过股权转让取得股权的必要步骤有哪些

1. 签订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防止合同效力被否定;

2. 进行尽职调查,摸查公司及股权状况,尤其是要查看公司章程是否规定了股权转让的抑制条款;

3. 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敦促转让方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状况;

4.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向公司发出关于股权转让事实的通知,附带股权转让协议;

5. 满足约定的变更记载或登记条件后,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若遭拒绝,向法院提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或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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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课程的全程音频已上传至法客云课堂,扫描下图二维码即可免费畅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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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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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荣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专业领域:公司股权诉讼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破产重整、刑民交叉。主办过大量公司股权诉讼和控制权争夺案件,在最高院、省高院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参与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各类非诉项目总金额达百亿元,尤擅为股东间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

张德荣律师精通公司法,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公司保卫战》《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与诉讼指南》等实务著作;在“公司法权威解读”“法客帝国”等法律专业平台发表300余篇公司法实务文章,总阅读量近千万。多次受邀在中国人民大学等著名高校或大型企业讲授“办理股权转让案件的52个实务问题”“合同审查精要”等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