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如何阻击发回重审?

来源:时间:2020-05-14 11:44热度:0


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如何阻击发回重审?




文/李舒 唐青林 李元元




编者按




我们办理每一个案件都会形成大量的检索、梳理、分析、回顾、总结和复盘,『云亭案例』正是对云亭所律师办理的部分成功案例进行脱敏复盘后的集中展示。应大量客户和业内朋友的建议,我们力求将最精华和最干货的内容进行公开发布和分享。我们认为,系统回顾我们亲自办理的成功案例,经历才会变成更有价值的“经验”。



案例导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根据该规定,对于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案件,二审发回重审和直接改判的概率,似乎各占百分之五十。但实践中,二审法院多采取发回重审的方式来处理,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的做法较为少见。

云亭律师代理的一起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二审案件,客户主张的收益分配总金额超一亿元。但一审法院却在计算项目收益的关键问题上,出现明显的计算混乱。而合作开发房地产案件的处理,如何计算项目收益并以此为基础对该收益进行分配,是处理此类案件的核心,也是作出正确判决的前提。我们代理的案件中,一审判决对于项目收益这一关键事实的认定,不仅涉及到原告方的主张,也涉及到了被告方(反诉原告)的主张。但对于原告而言,一审判决已经属于相对有利的判决,毕竟一审阶段被告放弃诸多的诉讼权利,包括申请鉴定的权利。如该案被发回重审,对于客户而言将前功尽弃。

本所合伙人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共同牵头,组成以律师赵跃文、李元元为骨干的律师团队,作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的代理人,采取以退为进的诉讼策略,以图表的方式为二审法院清晰展示收益计算过程。此举成功消除了二审法官直接改判的顾虑,使本案得以在二审阶段以最小的代价直接改判,最大限度保卫了客户一审胜诉的胜利果实。


基本案情


一、2012年10月,A置业公司与B置业公司就洛阳某房地产开发项目3号楼、9号楼合作开发达成协议。协议约定,A置业公司按面积支付一定费用后,享有项目全部收益。

二、协议签订后,A置业公司按约支付了3号楼费用2230万元,9号楼因规划原因迟迟未能开工建设,A公司也未支付相应款项。3号楼建设过程中,B置业公司将该楼栋部分房屋对外销售,竣工后并实际投入使用。但B置业公司一直拒不支付销售利润,也不转移项目未售房产。

三、A置业公司向洛阳中院起诉,要求B置业公司支付销售利润,转移未售房屋,返还前期投入并支付违约金。3号楼及其土地使用权还被B置业公司债权人另案查封。

四、诉讼过程中,A置业公司也申请查封了案涉楼栋,一审法院组织对3号楼的销售收入、工程成本情况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确认3号楼未售房屋7套,销售收入6054万元,利润为719万元。但该鉴定存在以下问题:

(1)多计利润。7套房屋中的4套,在申请鉴定前已被B置业公司出售,得价34万元,该款计入了项目销售收入之中。

(2)少计收入。B置业公司还将销售收入中的288万元用以冲抵了其自身债务,导致销售收入减少。

五、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A置业公司诉讼请求。但在认定具体金额上,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错误:

(1)一方面要求B置业公司交付7套房屋,另一方面又将7套房中的销售收入34万元支付给A置业公司;

(2)漏算了B置业公司擅自抵扣的288万元。

六、B置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对3号楼销售利润计算错误。A置业公司也预备提出上诉,提出相同主张,但后来为未缴纳上诉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表面上是一审法院对于3号楼销售利润的计算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但背后却是如何避免该案被发回重审的问题。

本案中,作为被告的B置业公司放弃了诉讼中诸多权利。在诉讼前,一审法院在对3号楼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期间,法院多次要求B置业公司提供鉴定材料,但B置业公司并未提供。这导致一审法院对3号楼工程实际工程成本的计算可能并不十分准确。例如,对于电梯等五项工程造价认定,仅基于A 置业公司提供的有限材料作出;其余工程,从二审阶段B建筑公司提供的工程材料来看,也存在却在漏项的情况。因此,一审局面客观来讲对A置业公司更为有利。一审判决结果虽然最终漏算了288万元,对于A置业公司而言也属于可接受的范围。但二审阶段,本案面临的客观问题是,案件一审阶段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除了因B置业公司拒不提供鉴定材料,导致工程成本计算不够准确外,销售收入及利润也存在明显的计算错误,诉讼双方对此都心存一定的不满。因此,本案客观上确实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

但对于本所律师代理的A置业公司而言,相较于发回重审后全面推翻一审判决带来的不确定性,A置业公司更希望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持一审现状,保卫难得的胜利果实。如何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确保案件不被发回重审成本本案二审阶段代理的关键。

本所律师介入后,对3号楼销售利润与A置业公司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沟通,确定了本案二审阶段以防止发回重审为中心的诉讼目标。在此基础上,我们二审阶段采取了实事求是,以退为进的诉讼策略。一方面,不主动纠缠B置业公司将销售收入中的288万元用以冲抵了其自身债务的情况,另一方面主动提出扣减重复计算的4套房销售收入34万元。同时,结合B置业公司二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我们以图表的形式,向法院清晰展示了4套房的具体销售情况,成功让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的3号楼未受房屋为7套的事实。这一丢卒保车的诉讼策略,不仅取得了客户的支持,也为我们二审工作的开展争取了主动,赢得了法官的好感。最终,二审法院消除了直接改判的顾虑,在扣减重复计算的34万元后,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其他全部判项,本所律师得以成功阻击本案发回重审。


云亭代理


为充分阐明观点,本所律师代表A置业公司在二审阶段中就前述争议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证,摘要如下:

根据A置业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以2017年12月11日为时间节点,对某项目3号楼未销售部分不动产进行评估。河南天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委托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确认未售住宅7套,分别为:3-2-2601、3-2-2903、3-2-2501、3-2-2204、3-2-2902、3-1-2902、3-2-401,合计建筑面积为875.8平方米,按评估均价为4293元/平方米计算,总价为375.98万元。

根据B置业公司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四,以上七套房屋中,有四套(3-2-2601、3-2-2903、3-2-2501、3-2-2204)已于2018年3月8日前认购,认购总价款为234.72万元,实际收到房款64.72万元。A置业公司现就以上情况,说明如下:

四套房屋认购情况表

房屋编号

建筑面积/㎡

买受人

合同约定销售时间

合同约定总房款/元

合同约定已收房款/元

3-2-2601

152.72

杨浩明

20170718

663859

203859

3-2-2903

98.28

李丹丹

20171006

378378

118378

3-2-2501

152.72

孙曼曼

20180308

667386

157366

3-2-2204

152.72

肖现若

20180308

637606

167606

合计

556.44

\

\

2347229

647209

根据B置业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四,以上四套房屋的销售利润评估系根据“某项目3#楼销售明细”作出,根据该表以上四套房屋,仅销售得价106.22万元,实际收到房款34.2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四套房屋利润评估时销售情况表

房屋编号

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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