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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敬律师就离婚损害赔偿及经济补偿相关问题与新京报联合录制视频

发布时间: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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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一则女子每年起诉前夫索赔的新闻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江苏一男子婚内出轨并与他人育有一子,男方净身出户,同时在离婚协议中承诺:“每年年底付女方1万元”,但未明确约定给付截止的时间。然而,男方仅在2018年年底给付过一次,之后就拒绝支付,女方不得已只能每年起诉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男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年付”应认定为“终身付”。为避免诉累,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男方每年向女方支付1万元至女方70岁为止。

男方已经净身出户了,还要每年给付女方钱款吗?网友们对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就本案中涉及的离婚损害赔偿金及补偿金等相关法律问题,在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领域深耕多年的琚敬律师接受了新京报记者的邀请,就此问题与新京报联合录制普法视频。

琚敬律师表示,离婚时,除了对于财产进行分割、子女抚养权进行处理,法律还规定了可以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情形。具体而言,我国民法典主要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

在这个案件中,主要涉及的就是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首先讲的第一种情形。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夫妻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享有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权利。《民法典》第1091条列举了重大过错的几种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还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性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审判实践中,根据个案情况认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

本案中,男方严重违反忠实义务,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子女,双方在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每年年底支付女方1万元”,从法律角度来讲,就是约定了离婚损害赔偿金,离婚协议签署且双方完成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备案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男方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因为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截止期限,法院认为男方出轨有重大过错,在协议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认为男方应“终身支付”女方1万元。

第二种情形是离婚经济补偿。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实践中,全职妈妈、家庭主妇将精力投入到家务劳动中,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的,离婚的时候可以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第三种情形是离婚经济帮助。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一方患病等情形,离婚时可以主张离婚经济帮助。

以上三种情形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法律原则,也是我国的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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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琚敬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手机:15101124776

微信:jujinglvshi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jujing@yuntinglaw.com

 

琚敬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所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委会主任;朝阳区律协婚姻家庭业务研究会委员;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

琚敬律师擅长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婚姻家事及家族财富传承、公司及房地产等业务,至今已代理过上千起民商事案件,同时为多家银行、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琚敬律师凭借过硬的专业素质和扎实、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客户的认可和好评。琚敬律师曾荣获北京市石景山区优秀律师” “优秀公益律师”称号,并长期担任北京新闻广播《警法在线》栏目特邀嘉宾,担任央视社会与法《律师说》栏目嘉宾,参与编写了《高净值人群婚姻家事法律实务》和《建设工程纠纷裁判规则与类案集成》两本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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