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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业绩|以胜诉促和解,挽回损失逾400万元:林浩鼎、任鹏律师成功办理两起私募基金委托理财案件

发布时间: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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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云亭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林浩鼎博士、任鹏律师共同办理的两起私募基金类委托理财案件获得一胜、一和的卓越战绩,累计为委托人追回逾400万元损失,完全超出委托人的最初期待。

同时,依靠缜密的诉讼策略,两位律师不仅大幅降低了上述两案的时间成本,还成功地树立了“首案效应”:两案因其典型意义而成为当地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标杆,体现出两位律师办理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案件的不俗功力。

一、

两次入坑:

亲戚介绍的“稳赚项目”

2017年下半年,委托人经亲戚介绍购买了某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该私募基金管理人正是其亲戚任职的某公司,该公司还组建某合伙企业运营该私募基金,其亲戚任职的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

在此期间,委托人与其亲戚任职的某公司、该公司组建的某合伙企业三方共同签订《入伙协议》、《合伙协议》等一系列文件,成为合伙企业中“有名无实”的有限合伙人。同时,以上协议明确了“合法汇集合格投资者资金、由管理人从事投资活动,在私募基金存续期限内,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向合伙人支付投资回报”这一受托代客理财的合同目的。

后委托人亲戚不断强化上述理财产品的“钱景”,鼓励委托人追加投资。委托人遂于2018年下半年再次购买其亲戚任职的某公司推出的另一款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理财产品,两次投资本金累计逾400万元。

二、

如梦方醒:

遥遥无期的损失追讨

委托人及其亲戚任职的某公司、该公司组建的某合伙企业三方共同签订的《入伙协议》、《合伙协议》等一系列文件载明的资金用途系定向认购某知名旅游景点资产重组项目。私募基金存续期限内,委托人仅分得寥寥数次投资收益。2019年之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该知名旅游景点客流量大幅减少,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各投资者再未获得任何投资收益。

为稳定各投资者情绪,委托人亲戚任职的某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适时推出所谓“债转股”方案作为缓兵之计。委托人顿觉不妙,如梦方醒后经反复交涉,但终究无济于事。逾400万元的投资本金,几成沉没成本。

三、

准确定性、

分步起诉,奠定胜诉基础

眼看追讨无望,委托人决定起诉。此时两头受气的委托人亲戚却力主“再等等”,并频繁散布消极言论拖延诉讼。本所两位律师在帮助委托人重建信心的同时,亦深感此案棘手:
首先,当地仅有某专门法院审理过若干金融机构类委托理财案件,诉讼主体与本案明显不同。包括受案法院在内的其他法院囿于专属管辖之故,无法“染指”类似案件,几无成例;同时,本案涉及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委托理财等多重法律关系,诉讼主体、案由纷繁复杂,难以对法律关系进行准确定性,更无法明确请求权基础。委托人此前曾咨询诸多“行家”,谓之借贷纠纷、合伙企业纠纷、财产损害纠纷……不一而足,以致委托人举棋不定、犹豫不决。

基于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多重法律关系的深刻理解,依照“有利于胜诉”之原则,本所两位律师准确将本案定性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并获法院认可。同时,在此基础上构建以“分步起诉、投石问路、主张连带责任、强化适当性义务的违反”为核心的诉讼策略,为前案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四、

谋定而动,

促成全面胜诉

在庭审中,本所两位律师首先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的事实;其次突出其在募、投、管、退各阶段均未积极履职的事实;最后明确委托人仅系“有名无实”,始终未被登记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对委托人的债务系对外债务,应当适用《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令合伙企业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经两次激烈的庭审,法院最终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合伙企业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共同承担投资本金返还责任,我方实现前案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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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以胜促和,

提前实现诉讼目的

前案胜诉后,本所两位律师立即就后案提起诉讼。后案所涉私募基金存续期限虽未届满,但慑于前案全面胜诉形成的压力,两被告亦不再纠缠,同意法院组织调解。经多次磋商,两被告最终同意分批次返还本金,未履行首次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均提前到期。如此既避免了私募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另行起诉的诉累、极大降低了诉讼时间成本,又有利于全案的妥善解决,提前实现了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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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结语:功夫在案外

 

经林浩鼎、任鹏两位律师的精心谋划及不懈努力,两案均得以圆满解决。有道是“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委托人及本所两位律师均有诸多值得总结、学习之处:
面对“行家”众说纷纭、亲戚极力劝阻,委托人力排众议、坚定选择本所,是为胜诉首因;
委托人努力保守案件秘密,果断拒绝其他投资人“刺探军情”,避免了各投资人纷纷起诉的挤兑效应,由此成为首个起诉、首个胜诉、首个执行“三拔头筹”当事人;
本所两位律师高超的专业水准,确保了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临门一脚”不走样、不变形,最终促成两案一胜诉、一和解,两案也成为当地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标杆。
当然,本所深知,这一结果与“审判理念现代化”在各级法院的全面贯彻息息相关。受案法院秉持“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的理念,在后案所涉私募基金存续期限尚未届满、有充足理由快速结案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就调解协议条款内容逐一沟通,不惜耗费不亚于正式庭审的时间和精力来促成全案妥善解决,正是“审判理念现代化”的集中体现。
事后回看,委托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由此受益,本所两位律师亦心怀感恩。

主办律师简介

 

林浩鼎  高级顾问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手机:13718518925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linhaoding@yunti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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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浩鼎博士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高级顾问、涉外业务部负责人。在香港、台北、北京从事国际法律业务、资本市场与金融专业法律服务十余年。

林浩鼎博士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在台湾高等法院桃园地方法院担任法官助理、在香港知名金融集团担任董事局法律顾问,通过中国大陆律师执照考试,熟悉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地区、美国商事法律法规与两岸三地及英属维京群岛、开曼、萨摩亚等离岸公司设立、外商投资、并购、金融与资本市场的监管规定。

林浩鼎博士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中国信用研究中心担任经济法律研究员,并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司法研究会担任理事。

 

任鹏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手机:18810764719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renpeng@yunti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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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鹏律师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该校硕士学位。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并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业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校外导师职位。

任鹏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及涉外争议解决业务。曾代理多起类型不同的刑事、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工作经验。

任鹏律师在多家知名法律实务平台讲授课程《刑诉法修改对刑辩业务的影响及对策》、《刑辩律师如何看待逮捕听证程序》等课程。同时,任鹏律师还受财新等多家媒体邀请,多次就社会热点事件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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