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毕业季,今年的大学毕业生即将走出校门迈向社会。为帮助大学生朋友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避开 “求职陷阱”,近日,新京报《有个说法》栏目组邀请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委会副主任王超律师就求职就业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举办了一场专题访谈直播。
访谈主要围绕大学毕业生关心的六个问题展开。
问题一:有些求职者为了找到一份好工作陷入黑中介的圈套之中,给这些所谓的中介交了一大笔费用却没有实现自己的理想就业,还面临“退费难”的情况。和黑中介签订的类似合同是否有效,黑中介的这类行为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如果求职者被欺诈与黑中介签署了相关合同,求职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的后果是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因合同产生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这类黑中介的违法行为,不仅涉及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大学生朋友遭遇 “黑中介”陷阱,可以在第一时间拨打12333,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确实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予以行政处罚。若个人财物、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应立即拨打110报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非法收取大额中介费、卷款跑路、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超律师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骗数额巨大的,求职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予以刑事立案调查。
求职者在入职之后发现真实职位与招聘时不符的,如果自己可以接受新的岗位,可以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重新明确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如果对入职后的职位完全不能接受,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求职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欺诈为由,向劳动仲裁委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王超律师特别提醒求职者,现在网络发达,信息渠道众多,建议大家在求职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轻信单一渠道的信息,多要听多问、多方核实后作出理性判断。
王超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也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正规的用人单位,员工培训的成本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培训贷”的存在,正是有些不良企业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求职者如果落入“培训贷”骗局,切记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10报警,或拨打12333,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关于“培训贷”合同效力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和胁迫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对于求职者因被欺诈、胁迫签署的“培训贷”合同,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王超律师指出,《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的重要方式。《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毕业生后终止,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和毕业生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就北京地区而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问题五: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王超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北京地区对于不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处理,具体可分成两种情况:
一是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劳动者以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用人单位的前述行为发生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
二是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向社保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问题六: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一回事吗?两者有什么区别?
王超律师指出,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是合同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目的;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方的劳务行为为合同的标的。
二是双方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存在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而劳务合同的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三是报酬方面存在不同。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劳动报酬虽然也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
四是发生纠纷后救济途径不同。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一般情况下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纠纷无须“仲裁前置”,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王超律师提醒刚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朋友,首先,求职过程中不要怀有侥幸心理,时刻怀有风险防范意识;第二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在权益受到侵害后更有利于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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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王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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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律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从事法律工作十年以上。目前主要办理公司业务与企业合规、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的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
在加入云亭律师事务所之前,王超律师曾任职于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参与多起商务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为客户挽回大量经济损失。王超律师也曾长期担任知名软件科技公司法务总监,在传统软件行业和新兴SaaS领域有丰富的商务和法务经验。在工作中,王超律师能够把律师思维和企业管理思维有机结合在一起,努力寻求最为贴合客户需求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