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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资讯|唐青林、谢芳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发表商业秘密理论视点文章

发布时间: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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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实践中少数专家在公司科研过程中,擅自把科研成果发表论文、泄露商业秘密。少数技术专家往往重视个人的研究成果、忽视公司研究成果转化之前保密。尤其是一些大牌技术专家,就连公司董事长都拿他们没办法。殊不知发表论文泄露商业秘密已然违法,泄露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024年8月9日,《中国知识产权报》理论视点刊登了唐青林(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谢芳(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署名文章《发表科研论文勿泄露商业秘密》。以下为文章全文:

发表科研论文勿泄露商业秘密

作者:唐青林 谢芳(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作为新型知识产权,凝聚着企业的智力成果,关乎着企业的未来发展。近年来,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愈发重视,但在实践中,部分创新主体商业秘密保密制度仍然有待完善,进而出现有科研人员通过发表论文的方式无意中将商业秘密信息公之于众、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形,此类问题亟待解决。

强化保护意识

目前,部分创新主体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尚需提高,科研人员发表论文披露企业技术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在朱某与某汽车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朱某作为某汽车公司的员工,对其获知的公司保密信息,未经该公司同意即用于自己的硕士论文并予以公开,以致被公众所知,某汽车公司因此解除了与朱某的劳动合同。

同时,科研人员对其发表论文是否构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缺乏清晰明确的认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主要是经营者,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司法实践中,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主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多以与其他经营主体构成共同侵权的方式存在。因此,部分科研人员误以为只有经营者或者基于经营行为才会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

另外,创新主体对于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有待加强。实践中,部分企业乃至于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却对研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单元化、非系统性的数据信息缺乏保护。这些信息通常难以通过专利方式进行保护,但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应当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然而,由于职务开发、委托合作开发中商业秘密权利归属模糊、保密措施单一等原因,可能对开发过程中科研人员通过论文发表相关信息予以公开的行为缺乏相应规制手段。

平衡双方利益

商业秘密权利归属是认定侵权的基础,目前关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确定存在“创造者说”和“控制说”两种理论方法。

在“控制说”理论下,商业秘密权利人为合法控制人,委托合作开发、职务开发的情形在“控制说”下,委托人、合作开发人以及单位都不必然成为商业秘密控制人,权利人需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建立对技术信息的控制。“控制说”理论下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范围过于宽泛,可能会影响创新主体的创造积极性。

对此,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按照“创造者说”理论确定权利人更为合理。在职务开发、委托合作开发中,商业秘密权利人通常为投入大量成本的企业主体,若科研技术人员未通过合同约定取得商业秘密所有权,则其发表论文披露商业秘密可能构成侵权。

首先,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权利人为单位,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根据我国民法典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商业秘密权属可以参考上述规定,职务开发是为了完成单位任务,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基础,故对于尚未构成专利,但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应由单位作为商业秘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其次,委托开发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未协商或者协商不明的情况下,商业秘密应归属委托单位所有。在笔者看来,由于商业秘密创造过程倾注了委托单位的成本,体现了委托单位的意志,所形成的信息对委托单位具有独特的商业价值,因此应将其作为委托单位而非研究开发人的财产加以保护。

再次,合作开发中商业秘密由合作各方通过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各方共同享有权利,同时,按照共有人的行权原理,一方行使权利不能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合作开发模式下,合作双方对商业秘密的创造均有意志的体现和成本的投入,作为共同创造者成为共同权利人更加合理。

完善保护制度

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要明确保密范围。“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重要属性,也是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焦点。由于各个行业具有自身特点,因此很难在法律规范中统一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明确商业秘密保密范围,可以尝试建立企业商业秘密库,根据“秘密性”标准,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发展、管理需求,对企业个性化的秘密技术、经营信息进行梳理,并且及时将具体项目或者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保密信息入库。

其次,严格保护商业秘密要求进一步细化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进行了列举。具体到委托开发关系中,保护商业秘密常见的措施是签订保密协议或约定保密义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技术人员的行为,企业应当细化保密义务,列明技术人员作为与不作为的具体内容。同时,除了签署保密协议外,还应对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专门的商业秘密保密培训,提出保密要求;对技术信息存储设备采取保密处理,防止无权限的访问、存储和复制。商业秘密权利人还应针对项目进展和要求,就科研技术人员发表论文的内容、范围、期限进行特殊约定。除此之外,对科研技术人员使用原技术信息实行再研究或再开发,以及公开其后续研究成果的行为,也应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提前作出规定。

再次,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当建立分级管理机制。根据行业性质、管理方式或侵权损害后果的不同,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于大型企业,特别是国企、央企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应当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不能由权利人自主界定秘密范围,对该级别秘密的保密义务应当属于法定义务而非合同义务。有关经营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严于一般商业秘密的保密要求,采取更严密的保密措施。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不仅关涉创新激励,还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发表学术论文披露技术信息给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冲击,需要引起重视。针对职务开发、委托合作开发情形,要明确商业秘密权属,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密制度以明确保密义务;规范本单位科研人员论文发表行为,避免出现科研技术人员通过学术论文披露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当然,也应保持商业秘密保护与学术自由公开之间的价值平衡,不能过度保护,限制学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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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唐青林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手机:18601900636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tangqinglin@yunti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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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民商法学硕士学位,从事法律相关工作20年。唐青林律师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唐青林律师是学者型律师,曾经在《法学研究》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论文;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了十余本法律实务著作。唐青林律师长期以来深耕商业秘密法律领域,成功办理了大量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案件,成功在最高法院办理多起商业秘密案件。唐青林律师为我国新材料领域上市公司、半导体芯片公司、计算机软件公司、化工公司等各个行业的众多大中型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体系,为所服务的企业构建固若金汤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在办案之余,唐青林律师在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出版了《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11年出版)和《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4年出版) 》《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2022年出版)等三本著作。唐青林律师是美国国务院国际访问者项目访问专家(知识产权方向)。唐青林律师作为商业秘密领域法律专家,受美国国务院邀请,参加了美国国务院于2019年主办的美国国务院国际访问者领导项目(International Visitors Leadership Program,简称IVLP)(知识产权方向)。在访问期间通过专业交流会议的方式,访问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联邦调查局(FBI)、美国司法部、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美国专利商标局、美国版权局、美国国务院经济和商业事务局知识产权执法办公室(IPE)、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美国纽约南部地区法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标协会、美国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商协会、麻省理工学院技术许可办公室(MIT)等40多个专业机构,与美国知识产权专家和政府官员在知识产权领域众多问题进行了面对面的深入的对话。

唐青林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嘉宾受邀参加CCTV法制专题节目“大家看法”节目,对相关法律事务进行点评。关于法律业务的观点被《人民网》、《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企业观察报》、《中国贸易报》等媒体广泛报道。被新华网以《唐青林律师:构建固若金汤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为题做了专访(2022年1月11日)、被《 民主与法制时报 》以《唐青林:商业秘密的守护者》为题做了专访。

谢芳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手机:13810155185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xiefang@yunti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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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芳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诉讼法专业。现于北京某高校法学院任教,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及其他实务课程教学。谢芳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庭及继承争议解决及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

谢芳律师执业前,曾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从事审判工作,审理过数百件合同争议案件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商事争议案件。任兼职律师期间成功代理及参与多个复杂案件,解决客户难题,挽回客户损失。多年的审判经历使得谢芳律师能够从一线法官的裁判思维提出代理思路,挖掘诉讼策略。法学博士的深造历练进一步强化了谢芳律师的理论体系和法律思维。在商事争议解决方面,谢芳律师擅长以裁判者视角,就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刑民交叉业务,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意见,为委托人提供利益最大化的整体方案。

近年来,谢芳律师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不断耕耘,参与过大量婚姻家事领域实务难点热点问题的研讨及疑难案件的讨论指导,对婚姻家庭和商事领域的交叉问题颇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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