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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数据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数据与传统的财产权或知识产权均不一样,没有类似于物权、商标权等专有有权的制度性的保护,且数据具有无形性、传播性等特点,部分数据的利用更是以公开为方式。但是对于企业而言,收集、整理、存储、利用数据均会付出大量的成本,且数据对于企业也是具有经济价值的。那么公开的数据,其他主体能否不加限制的进行利用呢?
裁判要旨
案件简介
1.自2008年起,北京某家公司在经营“链家”房产经纪业务的过程中建立了“楼盘字典”真房源数据库,其中包含上亿套房源的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特色信息、实勘图、VR图、户型图,形成了房源大数据集合,并将该数据在贝壳找房网中进行公开。
2.被告北京某鹰公司、被告成都某鹰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推推99产品,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存储贝壳找房网中的房源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特色信息、实勘图、VR图(即全景图)、户型图(上述房源数据以下简称涉案数据),在上述过程中自动去除贝壳网房源图片的水印;并将上述抓取、存储的涉案数据通过信息网络向其用户或公众传播,包括在推推99产品内向其用户本身展示、供用户编辑和下载,将涉案数据发布至推推99房产网、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以及微信等。
3.原告北京某家公司等、与被告北京某鹰公司、被告成都某鹰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
涉案数据是在二原告长期、大量的资金、技术、服务等经营成本的投入下,建立、维护和不断扩充的具有相当数据规模的房源数据集合。
该种商业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权益,尽管该权益并未在相关知识产权专门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被具体列明,但应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二被告通过其运营的推推99产品实施了如下被诉行为:1、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存储涉案数据,在上述过程中自动去除贝壳网房源图片(包括房源实勘图、户型图、VR图)的水印;2、将抓取、存储的涉案数据通过信息网络向其用户和公众传播,包括在推推99产品内向其用户本身展示、供用户编辑和下载,将涉案数据发布至推推99房产网、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以及微信等社交媒体向公众传播。
(一)被诉行为违反了相关行业的商业道德
第一,抓取、存储和传播涉案数据的行为本身具有可责性。以规避或绕开贝壳网技术保护措施的方式大规模抓取涉案数据的行为本身难谓正当,亦不可能被房产经纪行业所接受。
其次,关于存储涉案数据的行为。二被告将抓取的涉案数据自动存储在自有服务器中,使涉案数据完全脱离了贝壳网的控制,现有证据已经表明在贝壳网中已经下架或交易结束的房源,仍然在推推99产品中传播。
故该存储行为不当减损了二原告管理和控制涉案数据的权利,破坏了贝壳网对其平台中房产经纪公司相关义务的履行,亦使涉案数据随时处于被不当使用的风险当中。再次,关于传播涉案数据的行为。
二被告自动去除了所抓取、存储房源图片中的贝壳网相关水印、在房源VR图中加入虚假相机底座图像,同时在对外传播涉案数据时又自动加入了推推99产品或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的相关水印及其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上述行为完全割裂了涉案数据与贝壳网之间的联系,掩盖了涉案数据的真实来源。
同时,二被告的传播行为使涉案数据的传播范围大大超出了房屋业主知悉或授权的范围以及贝壳网及其房产经纪公司的控制范围,明显违背了房屋业主、房产经纪公司以及平台经营者各方主体的主观意愿。综上,被诉抓取、存储和传播涉案数据的行为本身具有可责性和不正当性。
第二,被诉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虚假房源”的大量产生和传播。
二被告本身虽非制造“虚假房源”的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但是其通过推推99产品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自动去除房源图片水印、仅复制房源图片、批量复制特定小区内多个房源、将房源图片与任意房源对接并传播、自动在传播的房源图片中加入其用户联系方式、将房源信息批量发布至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等,实为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发布“虚假房源”提供了重要工具和便利条件,使得“虚假房源”的产生、发布和扩散速度大大提升,客观上助长了“虚假房源”的蔓延。
故二被告提供此等制造和传播“虚假房源”的工具,明显违背了房产经纪行业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第三,二被告实施被诉行为的主观恶意极为明显。
首先,二被告在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的宣传中,长期、突出宣传被诉功能,并通过设置贝壳网链接等方式诱导用户抓取、使用涉案数据。且推推99视频教程中宣传“去除对方网站水印”,但在视频字幕中唯独缺失该句介绍的字幕;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将复制房源页面中的“贝壳找房”链接修改为“北客”等情形,均表明二被告是在明知被诉行为存在不正当性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被诉行为。
(二)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诉行为受到损害
第一,二原告凭借涉案数据获得的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被不当剥夺。
贝壳网作为房产信息平台,依托其质量高、数量大、真实性有保障的涉案数据,获得了大量用户的持续关注和使用,并通过贝壳网开展房产交易,这为二原告直接带来了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
二被告实施的被诉行为,使涉案数据在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房产信息平台以及社交媒体中大量传播,抢夺了本属于二原告的用户流量,使房产交易市场中消费者相对有限的交易机会从贝壳网不当地流向其他平台,明显损害了二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被诉行为易使用户对涉案数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产生负面评价,损害了二原告所经营产品和服务的良好商誉。涉案数据被大规模盗用的事实,容易使贝壳网的用户质疑贝壳网保护数据安全和用户权益的能力。
同时,在其他房产信息平台和社交媒体中传播的涉案数据,由于已经完全割裂了与贝壳网的关联,亦使用户因无法判断房源信息的来源,反而质疑贝壳网中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上述后果均影响到用户对贝壳网的使用粘性以及通过贝壳网达成交易的信赖度,损害了二原告通过长期经营积累起来的良好商誉。
第三,被诉行为增加了二原告的运营成本,阻碍了二原告服务质量的提升。
二被告大规模抓取涉案数据的行为不仅给贝壳网服务器的正常运行造成额外负担,加大了二原告的相关运营成本,亦使二原告被迫投入额外的经营资源以提高自我防御和自我保护的技术能力。这使得本应投入到技术研发迭代、提升用户体验、增进社会福利的资源浪费在抵御被诉行为的私力救济中,不利于二原告的长远发展。
(三)被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被诉行为助长了“虚假房源”的大量滋生和传播,具有房产交易需求的消费者,在“虚假房源”的欺骗、误导下对房源情况完全陷入了错误认知,损害了消费者在房产交易中极为关键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交易安全。
对房源信息真伪缺乏辨别能力的消费者,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房源现场进行实地查看,无法享受如贝壳网这类房产信息平台提供的在线看房服务所带来的福利,无法实现便捷的信息沟通和房产交易,造成消费者交易成本不降反升,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被诉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不良影响被诉行为全方位地为盗用涉案数据的行为提供便利,为房产经纪行业的“不劳而获”之行为而服务。
诱使更多的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不再通过诚信经营争取真实房源、提高房源信息质量,反而通过盗用其他经营者通过投入高昂成本、长期积累起来的房源数据资源以获取交易机会,必将损害到诚实守信的房产经纪人的经济利益以及整个依赖房源信息开展交易的房产经纪行业和相关市场。
如果允许被诉行为在市场中普遍存在,会间接鼓励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肆意攫取他人竞争资源以牟利,造成“虚假房源”在房产交易市场中的泛滥,无疑将导致通过诚信经营、提升自身产品或服务水平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的房产经纪公司和房产信息平台,因交易机会和生存空间被抢占而无法从市场竞争中获得相应的回报和有效的激励,极大地打击其继续投入资源积累数据的动力,从而使其降低对相应产品和服务的研发与投入,甚至退出市场,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
长此以往,将严重扰乱竞争秩序,引发市场激励机制失灵,破坏房产经纪行业的竞争生态,导致符合社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供应不足,最终阻碍社会总体福利的提升。
经验总结
1.虽然数据权益并没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专有权保护,但是数据对于企业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企业在收集、处理、利用数据过程中也付出了大量成本和劳动,因此数据对于企业而言属于竞争性权益,这一权益虽未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但是可以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保护。
2.对于企业主动选择公开的数据,属于企业的商业决策。企业如果选择公开的主试利用数据,在享受了数据公开为企业带来的商业利益的同意,还应当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不得限制他人合理的利用(包括商业性利用)企业已公开的数据。
3.但是对于其他企业选择公开的数据,他人并非能完全不加节制的抓取并利用。尤其是当企业对数据做出明显保护性措施(例如robots协议、图片水印、限制大量访问)之时,故意绕开保护性措施抓取,该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同时如果该数据被不正当的利用,例如用于设置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该行为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延伸阅读
观点1.未经许可大量、全文使用他人在互联网上公开的信息,对他人提供的服务构成实质替代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某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8号】
第一,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是某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能给某涛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以大众点评网为代表的点评类网站的出现,有效拓展了消费者获取商户信息的途径,解决了商户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大众点评网提供的信息中,商户基本信息即商户名称、电话、地址、商户简介等信息类似于电话号码簿,尽管包含了商户简介等内容,但其信息量仍然有限,且用户很难判断信息的真伪,尚不能完全解决商户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大众点评网真正的优势在于其提供消费者真实的消费体验报告即用户点评。潜在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点评获取有关商户服务、价格、环境等方面的真实信息,帮助其在同类商家中作出选择。同时,对于商家而言,也能通过用户点评更准确地了解消费者需求,据此改善服务质量,采取更精准的营销措施。第二,某涛公司为运营大众点评网付出了巨额成本,网站上的点评信息是其长期经营的成果。点评类网站很难在短期内积累足够多的用户点评,因为每一条点评都需要由用户亲自撰写。点评类网站具有集聚效应,即网站商户覆盖面越广,用户点评越多,越能吸引更多的网络用户参与点评,也越能吸引消费者到该网站查找信息。此类网站,在开办的早期通常只有投入而没有收益,甚至需要额外支付费用吸引用户发布点评。只有点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网站才有可能进入良性循环。也只有网站的浏览量达到一定的数量,网站才有可能通过广告、团购等途径获取收益。百度地图也有点评功能,百度的用户也可以直接发布点评。但在很多类别的商户中,直接来源于百度用户的点评只占很小的比例,如百度地图中餐饮类商户的点评信息主要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等网站。在这些类别,仅凭百度用户贡献的少量点评,某度公司无法为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量。某度公司在我国互联网行业中处于领先的地位,拥有庞大的用户数量,其尚且不能凭借自己的用户获取足够的点评信息,由此亦可见点评信息的获得并非易事。第三,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由网络用户发布,网络用户自愿在大众点评网发布点评信息,汉涛公司获取、持有、使用上述信息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法律维护点评信息使用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有利于鼓励经营者创新业务模式,投入成本改善消费者福祉。相反,将没有经营者再愿意投入巨额成本进行类似的创新性、基础性的工作,从而抑制经营者创新的动力。第四,在靠自身用户无法获取足够点评信息的情况下,某度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从大众点评网等网站获取点评信息,用于充实自己的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某度公司此种使用方式,实质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信息,对某涛公司造成损害。某度公司并未对于大众点评网中的点评信息作出贡献,却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了这些点评信息,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不劳而获”的特点。正是基于上述综合考虑,本院认为,某度公司大量、全文使用涉案点评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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