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现行公司法未有董事对股东虚假增资责任的明确规定。那么,当股东虽进行了补缴但却为虚假出资时,董事如何承担责任?本文通过案例将董事对股东虚假出资行为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形态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
董事对股东的虚假增资未予监督,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股东未出资本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一、雪某花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30日,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后注册资本进行了两次变更:第一次变更为1000万元,第二次变更为4000万元。
二、郭某婴作为股东分别认缴出资95万元、855万元、2850万元。另一股东食品公司分别认缴出资5万元、45万元、150万元。在雪某花公司的出资额4000万元中,郭某婴共应出资3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5%;食品公司共应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
三、雪某花公司两次变更注册资本均为虚假增资,其中郭某婴虚假增加注册资本共3705万元,食品公司虚假增加注册资本共195万元。
四、郭某婴、彭某怀、张某云、彭某生、杨某琳为雪某花公司董事会成员。
五、雪某花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董事对股东虚假增资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董事郭某婴对股东未出资本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四两款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在公司成立和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2023年新《公司法》相较于现行《公司法》,新增规定了忠实勤勉义务的内涵和具体内容、未履行催缴义务董事的“赔偿责任”以及股东抽逃出资时董事的“连带赔偿责任”。而股东虚假增资具有表面上按照足额缴纳股款,实际采用的是虚假手段,导致出资不合法而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增资的特点,具有欺骗性。相关条文对这一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故本案二审法院未适用该司法解释,而是直接引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董事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规则进行裁判。由于董事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应当对增资行为的合法性承担监督义务,以保障出资有效。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董事郭某婴对于食品公司的虚假出资行为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主要理由在于其不仅为董事,同时又担任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在与食品公司一同进行的两次增资行为中使用了同一虚假账号,由此推出郭某婴对于食品公司的虚假增资行为是明知的,又因其基于董事身份而负有的对股东出资的监督义务,故而认定其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存在过错,应对食品公司未出资本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实务总结
1.无论新成立公司股东出资或已成立公司股东增资,发起人或股东不仅需要按照缴纳、足额缴纳股款以及缴纳后不得抽逃,还要保证出资程序合法。否则,即便形式上出资完成,也有可能事后因发现违法因素而被认定为虚假出资,股东仍然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另外还将产生相应的利息。
2.公司股东同时担任董事时,如与其他股东一同增资,董事可能因此更容易发现虚假出资行为,因而更需要格外注意监督其他股东增资的合法性。
3.董事应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并保存履职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做为证明。某些公司可能存在“挂名”董事,但“挂名”不意味着免责,因此在只担任董事名头,必要时在相关文件签字,但不具体参与公司治理的情形下,董事需谨慎考虑。
法条链接
《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 公司法 第 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法院判决
关于郭某婴、彭某怀、张某云、彭某生、杨某琳作为董事是否需要对股东虚假增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违反该条规定的董事忠实勤勉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是过错责任,以股东因过错而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为前提。郭某婴、食某公司作为雪某花公司的股东,两次增资提供的验资报告显示的增资账户均经另案查明事实上均不存在,郭某婴和食某公司使用同一虚假账号进行虚假增资,故郭某婴对食某公司的虚假增资行为是明知的。郭某婴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对食某公司的虚假增资未予监督,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存在过错。雪某花公司上诉主张郭某婴未尽忠实勤勉义务,对食某公司的虚假增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理据充分。由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对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为维护公司利益,本院认为郭某婴应对食某公司未出资本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审认定郭某婴无需承担责任,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因彭某怀、彭某生、张某云、杨某琳不是雪某花公司的股东,两次增资都提供了验资报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彭某怀、彭某生、张某云、杨某琳未尽忠诚勤勉义务、存在过错,故雪某花公司上诉主张彭某怀、彭某生、张某云、杨某琳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深圳市雪某花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雪某花食品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964号
延伸阅读
案例:江苏雨某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卞某、朱某蔚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2民初1549号】
因被告卞某1系原告的董事,即使其于2009年5月已离开原告公司,也不影响其董事的身份,且其在审理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或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辞去董事职务的申请,故被告卞某1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2015)扬新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被告高某民、孙某家时任原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尽责义务。而被告高某民、卞某1、孙某家在被告卞某、朱某蔚、董德贵虚假出资时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存在过错,故该三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该三被告对被告卞某、朱某蔚、董德贵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合理合法,依法亦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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