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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资讯|新华社就AI生成内容著作权和侵权法律问题专访唐青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

导语:新华社就AI生成内容著作权和侵权法律问题,专访了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

以案“视”法丨谨防侵权!用AI生成内容,要注意规避这些风险

新华网北京5月23日电(新华社记者卢俊宇)5月15日,首例“AI视听作品侵权案”开庭。此前,在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原告因其声音被AI技术模仿并商业化使用而获得胜诉;1月,中国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已判决生效。该案经过五次审理,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图片具备“独创性”,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诞生为人类社会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其产生和应用过程也伴随着诸多风险,特别是侵权行为风险。所以,为了更好了解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防范立法规定和侵权类型,促使我们有效规范自己行为,正确运用人工智能,记者专访了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主任唐青林。

新华网

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和其他部门规章对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2023年8月15日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专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所作出的规定。《暂行办法》对提供者及使用者必须遵循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提出了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受侵犯;同时进一步从服务规范和法律责任等具体方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进行了具体规范。

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和规范,我国早在2017年就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将人工智能作为战略目标,分三步实现。同时,提出要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和评估体系,加大对数据滥用、侵犯个人隐私、违背道德伦理等行为的惩戒力度。

2021年颁布施行的《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及2022年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均明确了信息服务的规范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还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主要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进行训练数据管理必须保障数据安全,同时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信息进行安全评估,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

 

新华网

生成式人工智能形成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唐青林律师:

在司法实务中,从裁判者的视角来看,“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如果只是机械地按照一定的顺序、公式或结构完成作品,不同的人会得到相同的结果,通常会被认为不具有独创性。

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形成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不能一概而论。在一定的数据模型之下,使用者的提示词越详细越具体,则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结果与其他人呈现的区别就越大,也可以认为其作品更具备独创性的可能。

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是应当受到保护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属主体不包括人工智能模型,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是否能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尚存在争议。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通常是由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向法院请求著作权保护的方式进行维权。

 

新华网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可能引发哪些法律风险?

唐青林律师

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既广泛又复杂,引发的民法上侵权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对他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侵害。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前期需要收集大量数据并进行数据训练形成模型,在数据收集的过程中,服务提供者可能未经他人同意即收集、存储、使用了他人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涉及高度敏感信息或者个人隐私,此时服务提供者可能已经侵犯他人个人信息或者隐私权。

对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例如最高法发布的侵犯人格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就是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的案例。其中被告作为人工智能的运营者,在软件中允许用户自行添加AI陪伴者,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软件使用了原告的姓名、肖像等信息,使其被标识为“AI陪伴者”,并将该角色开放给其他众多用户。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姓名权、肖像权。

生成式人工智能也比较容易引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比如数据中存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服务提供者未经他人授权即使用这些作品,则可能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同理,这种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行为也可能基于使用他人的商标,在对使用生成图片的商品进行宣传时导致消费者产生某种混淆,也可能会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新华网

日常生活中人们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娱乐和社交,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唐青林律师

首先,在使用人工智能时,我们需要注意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或者对外公开个人信息的,均应取得用户个人的单独同意。因为用户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需要向机器提供数据,例如提出问题或者给出提示词,而这些数据本身则可能被用于人工智能的训练。服务提供者数据训练的过程中极可能抓取个人未公开的信息,甚至是高度敏感的信息和个人隐私,并对这些抓取的信息作为训练数据,此时很容易造成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泄露,给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尽量确保输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度。因为人工智能产品尚不能辨别信息的真伪,其只能根据输入的信息和指令完成文本、图片、视频的输出,由此人工智能容易将虚假的、不正确的信息作为事实对待,从而导致生成内容的错误或者让用户产生混淆。

再次,作为使用者也应当注重对他人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在使用人工智能过程中发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使用者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最后,高度关注未成年人群体使用人工智能的限度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专门规定,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更容易引发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被抓取和非法利用的问题,也会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可能被人工智能所生成的错误信息误导,会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认知产生消极的影响。

 

 

律师简介

 

唐青林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手机:18601900636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tangqinglin@yuntinglaw.com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民商法学硕士学位,从事法律相关工作20年。唐青林律师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朝阳区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唐青林律师是学者型律师,曾经在《法学研究》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论文;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了十余本法律实务著作。
(一)唐青林律师在公司法领域耕耘和业务成就
在公司法领域,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以下专业书籍:[1]《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2]《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3]《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5]《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6]《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7]《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8]《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9]《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
(二)唐青林律师在商业秘密领域耕耘和业务成就
唐青林律师长期以来深耕商业秘密法律领域,成功办理了大量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案件,成功在最高法院办理多起商业秘密案件。唐青林律师为我国新材料领域上市公司、半导体芯片公司、计算机软件公司、化工公司等各个行业的众多大中型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体系,为所服务的企业构建固若金汤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3本专业著作:[1]《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11)。[2]《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4)。[3]《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 [3]》(2022)。
唐青林律师是美国国务院国际访问者项目访问专家(知识产权方向)。唐青林律师作为商业秘密领域法律专家,受美国国务院邀请,参加了美国国务院于2019年主办的美国国务院国际访问者领导项目(International Visitors Leadership Program,简称IVLP)(知识产权方向)。在访问期间通过专业交流会议的方式,访问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联邦调查局(FBI)、美国司法部、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美国专利商标局、美国版权局、美国国务院经济和商业事务局知识产权执法办公室(IPE)、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美国纽约南部地区法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标协会、美国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商协会、麻省理工学院技术许可办公室(MIT)等40多个专业机构,与美国知识产权专家和政府官员在知识产权领域众多问题进行了面对面的深入的对话。
(三)唐青林律师坚持长期研究、在学术期刊发表多篇法律专业学术论文
唐青林律师不仅专注法律实践,还长期坚持学术研究。他在核心学术期刊《法学研究》发表的论文《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他参加的中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互联网上侵权问题研究》,荣获由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颁发的国家级奖项——“首届全国信息化研究成果奖” 优秀奖。

(1)《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新宝、唐青林,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2)《共同侵权责任十论——以责任承担为中心重塑共同侵权理论》,张新宝、唐青林,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4年第2辑;

(3)《推进商业秘密法治保护更好的激励技术创新》《光明日报》(2023年4月22日);

(4)《保护商业秘密鼓励企业创新》,载《知识产权报》(2023年5月10日第八版);

(5)《科技新时代》2023年4月刊《科技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可请求惩罚性赔偿》;

(6)《科技新时代》2023年5月刊《科技企业建立保护体系的必要性及采取保密措施的主要方式》;

(7)《科技新时代》2023年6月刊《司法保护商业秘密促进科技创新》;

(8)《科技新时代》2023年7月刊《我国商业秘密案件在司法判决高额赔偿的积极意义》;

(四)唐青林律师因为专业研究和业务成就被专访和报道
唐青林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嘉宾受邀参加CCTV法制专题节目“大家看法”节目,对相关法律事务进行点评。关于法律业务的观点被《人民网》、《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企业观察报》、《中国贸易报》等媒体广泛报道。

因为唐青林律师在公司法和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的广泛影响力,被包括中国国家通讯社新华社等在内的全国性媒体和杂志报道:

(1)2018年被《民主与法制时报》以《唐青林:商业秘密的守护者》为题做了专访报道;

(2)国家通讯社新华社(新华网)在2022年1月以《唐青林律师:构建固若金汤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为题,对唐青林做了长篇的专门报道;

(3)在中国具有广泛影响力、全国发行的《祖国》杂志社,2023年8月刊出专访报道《唐青林:国际竞争加剧大背景下科技企业如何有效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祖国》杂志社在该报道中,盛赞“唐青林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领域杰出专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领域一流的理论研究者”“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界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专业号召力”“中国顶尖的商业秘密法律专家”;

(4)中国司法部下属《法律与生活》杂志(全国发行)做了人物专访《唐青林:从计算机软件工程师到商业秘密领域专家型律师》,报道了唐青林在商业秘密领域取得的杰出成就;

(5)《中华英才》杂志社(中最早以人物报道为重点的大型综合性新闻半月刊)对唐青林做了人物专访《唐青林:走在中国案例法研究和写作的前沿》,介绍了唐青林带领云亭律师进行案例研究和写作的方法,从隐藏在判决书中提炼裁判规则、用以指导办案、引领中国案例法研究和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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