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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法评|如何确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发布时间:2024-09-04

来源:

如何确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作者/ 陆佳仪 孙书言 陈典 金明轩(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 阅读提示 //

 

无论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公司住所地都常常成为公司涉诉时确定管辖法院的主要依据。根据《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在不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因此确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对于确定公司纠纷管辖至关重要。那么,实践中法院将通过哪些证据来认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

 

案件来源 ·

江西同利实业有限公司、谢某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8)赣民辖终12号】

裁判要旨 ·

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公司的权力机构所在地,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财务等主要部门应位于此。一个公司可以建立多处生产、经营场所,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只能有一个。

凭借公司的注册登记证明可以有效认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当事人主张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官方登记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案情简介 ·

一、同利公司登记注册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同时在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有分公司。2017年,谢某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二、宜春市中院立案受理后,同利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之诉。同利公司认为,其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江西省南昌市,故本案应由南昌市中院管辖。为此,同利公司提供了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作为证据。
三、谢某认为同利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并提供了上高县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上高县地方税务局分局的出具《证明》、上高县政府的会议记录摘要、上高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表明同利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和主要办事机构在上高县。

四、宜春市中院认为,上高县是同利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裁定其对案件有管辖权。同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核心法律问题 ·

当事人主张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当如何证明。

裁判意见 ·

围绕上述法律问题,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如下:
第一,同利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某住房,但该住所实为谢某个人的生活用房,并未实际用于同利公司对外营业。
第二,同利公司经营范围自2007年9月在江西省上高县取得某房地产项目用地使用权后,即一直在上高县经营该项目;且同利公司为该项目在上高县设立了分公司,其股东谢某、魏某均实际参与该项目经营管理。
此外,同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除上高县外还在他处有经营活动,可见,江西省上高县系同利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同利公司上高县分公司的住所地实为同利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利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围绕上述法律问题,二审法院的裁判意见如下:
一般而言,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决策、统率公司业务且对外代表公司的机构的所在地,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财务等主要部门应位于此地。一个公司可以在多处建立生产、经营场所,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只能有一个。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登记证明可以有效认定公司住所地。当事人主张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官方登记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同利公司注册地在江西省南昌市,谢某主张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江西省宜春市,并提供了系列证据,但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同利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江西省宜春市。在同利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下,应认定注册地为其住所。

本案心得 ·

本案二审法院指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公司的权力机构所在地,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财务等主要部门应位于此。一个公司可以在多处建立办公、经营场所,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只能有一个。
我们不太认同“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主要部门应位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判决意见,因为很少有公司在实体上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办公室,董事会、监事会更多是在需要时选定方便的地点以召开会议的方式举行。但从一二审的裁判结果来看,我们仍然可以总结出以下规则:
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则上以公司的登记注册地为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在登记时也应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地。因此,一般依据公司的注册登记证明就可以有效认定公司住所地。
当事人若主张公司另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应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以推翻登记注册地作为住所地的公示公信力。前述证据应如工商、税务、司法局等管理部门的官方登记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的公告信息等。如果当事人所举证据仅能够证明公司在某地有办公、经营场所,可能并不足以认定该地即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不过,实践中也有少数案例中,法院仅凭借公司提供的物业租赁合同、经营场所现场照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非官方登记材料,就将材料中显示的经营场所认定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例如(2022)沪0101民初21472号即是如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八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

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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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金明轩  律师/高级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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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轩律师专注于股权与投资并购业务、综合公司业务、合规业务,并在股权与投资并购业务领域有精深研究和非常丰富的项目经验。

 

金明轩律师先后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和北京大学,为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北大法学院美富奖学金获得者,并曾担任国内顶级红圈所律师、大型产业互联网投资集团法务总监、大型制造型区块链集团法务总监、芯片设计公司法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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