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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法评|企业家风险防范:对赌与夫妻共同债务——从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承担2亿共同债务说起

发布时间:2024-04-18

来源:文/缪衢(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企业家风险防范:对赌与夫妻共同债务——从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承担2亿共同债务说起

文/缪衢(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前言:近几年,随着PE市场的繁荣,有关对赌协议的纠纷备受人们的关注。从2012年“海富案”,到2019年“华工案”,司法实务界就对赌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一直争论不休,直到2019年11月最高法院正式出台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简称《九民纪要》),关于对赌协议的争论才基本告一段落。但就在最高法院就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统一裁判规则的同时,2019年10月北京高院二审审结了投资方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与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金燕之间的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金燕向投资方承担2亿元的债务。这一判决引发了媒体关注,伴随着对赌失败案件的涌现,企业家的配偶也成为了高危人群。本文将从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2亿元债务案出发,分析对赌协议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适用、认定标准和责任财产范围的问题,最后从保护企业家家庭财产和风险隔离的角度提出一些解决思路。

一、案件回溯

2011年,建银文化基金向小马奔腾投资4.5亿元,通过增资和股权转让持有小马奔腾15%股权。同时,建银文化基金与小马奔腾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投资补充协议》,约定如果目标公司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投资方有权要求目标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并约定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明为协议约定的股权强制收购、投资补偿、投资价差补偿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3年12月31日前小马奔腾未能实现IPO。2014年1月2日,小马奔腾董事长李明突然去世。2014年10月底,建银文化基金向贸易仲裁委员提起仲裁申请。2016年2月,贸易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小马奔腾的其他两名实际控制人李萍、李莉连带性地向建银文化基金一次性支付股权回购款635360209.12元,李明的法定继承人在依法实际继承李明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仲裁裁决后,建银文化基金于2016年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仲裁裁决认定的李明对建银文化基金的股权回购债务属于李明与金燕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金燕对该部分债务在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建银文化基金的诉讼请求。金燕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9年10月22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金燕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小马奔腾案引发的几个法律问题思考

问题1:因对赌失败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No.1裁判依据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个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界的问题。2018年1月18日之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该规定确立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个人债务是有条件的例外。主张个人债务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形成时债权人已经知晓该笔债务系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已经知晓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财产约定。而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简称《夫妻债务解释》),改变了上述认定规则,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确立了新的三项认定标准:(一)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二)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三)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小马奔腾案正是处于上述规定的变化更替过程之中。一审审结时,《夫妻债务解释》尚未出台,二审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根据最高法院的通知,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应当适用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夫妻债务解释》是目前法院认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裁判依据。

No.2“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

由于公司股东在对赌失败后承担的股权回购、业绩补偿等义务,债务金额动辄几千万、上亿元,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以实务中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股东承担的债务是否符合《夫妻债务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关于如何理解“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目前尚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最高法院曾在对《夫妻债务解释》答记者问时,指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形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浙江高院在最高法院的基础上又补充,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也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总体来说,关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适用范围,在法律或司法解释层面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个案认定。

在小马奔腾案中,北京高院认为李明承担的股权回购义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基于三点理由。其一,金燕原是小马奔腾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其二,金燕是小马奔腾集团公司和关联公司湖南优化公司的董事,并签署了相关决议;其三,在李明去世后,金燕变更为小马奔腾的法定代表人,并对李明持有的小马奔腾、腾骏贸易、鹏丰投资、小马力合、小马欢腾的股份提起了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北京高院认为,既然李明在上述公司的股权系金燕与李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建银文化基金的投资致使公司财产及股东个人的财产同时增值,金燕作为配偶一方实际享有了建银文化基金投资小马奔腾所带来的股权溢价收益,李明因经营公司所承诺的回购责任亦属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除小马奔腾案外,北京高院在陆芸芸等与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9)京民终252号)中也有类似认定。北京高院认为,陆芸芸作为公司的高管及核心成员参与了《增资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在《增资协议》附件中,陆芸芸作为方强的配偶,明确其对《增资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陆芸芸在知悉方强表示其将以夫妻名下财产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邮件内容后未表异议并将该邮件转发给四方继保公司相关人员,符合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以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

实务中,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异常复杂,很难形成统一的裁判认定标准,但从上述两个案例的判决中,还是能找出如下一些共同点:(1)非举债配偶一方虽未在对赌协议上签字但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2)非举债配偶一方对投资收益及股权回购、业绩补偿等义务是明知的;(3)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并不以实际获得经营收益为前提。

问题2: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是什么,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小马奔腾案中,投资方请求金燕在2亿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实际上,整个股权回购债务金额是6个多亿,投资方为何仅请求金燕承担2亿的债务,判决书中并未说明。根据一、二审判决,由于金燕一方并未对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提出任何抗辩,因此法院在认定时并未对金燕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予以查明,未对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进行论述,而是直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判令金燕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笔者认为,面对如何金额巨大的债务,从维护和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问题深入探讨。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此条文内容看,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对于共同财产不足且协商不成时债务如何承担,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对于责任财产的范围仍然未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判决一旦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判令夫妻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不禁让人产生疑问,因为夫妻除了在婚姻存续期间是一个联合体外,还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除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各自还有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以及离婚或丧偶之后取得的个人财产,难道非举债配偶一方需要用自己的所有财产为其配偶或前任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吗?

笔者认为,不同类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应当区别对待。根据《夫妻债务解释》,夫妻共同债务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夫妻共债共签,或一方事后追认,即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二是基于家事代理形成的共同债务,类似于夫妻共同举债的情形;三是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但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前两种类型都可算是因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债务,由夫妻二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各方的个人财产不存在问题。

而针对第三种债务类型,由于债务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原则上属于举债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合理信赖的责任财产范围是举债方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属于其个人的部分。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财产法定共有制的原理,此时举债方通过举债使得夫妻的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获益,使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增加,非举债配偶一方由此获益,但其获益的范围仅仅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个人享有的潜在份额部分的增加,其除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个人财产并没有因举债而增加。因此,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非举债配偶一方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针对第三种共同债务类型,合理的责任财产范围应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举债方的个人财产,非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应纳入清偿范围。

虽然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已出现了相关判例。

2015年江苏高院在(2014)苏民再提字第0057号再审案中,撤销了一、二审判决,改判认为涉案债务为吕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但在责任财产范围上,刘某应以其全部财产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吕某则仅需以其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108万元承担清偿责任。

2019年最高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2302号再审裁定书中,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指出,经营青岭公司的收入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应以赵某与姬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姬某的个人财产清偿。最高法院再审纠正了二审法院仅认定案涉债务应由赵某与姬某共同偿还,未明确赵某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的做法。

三、企业家的家人保护与风险防范

从目前的司法判例看,因对赌失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例不在少数,由此引发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也是创业者家庭面临的巨大难题。小马奔腾于2011年引入投资,2013年年底对赌失败,紧接着2014年1月创始人李明去世,此后从2014年至2019年李明的遗孀及父母卷入了一系列的诉讼纠纷之中,而最终的判决结果更是令人唏嘘。小马奔腾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创业者在向前冲的同时,必须未雨绸缪,做好创业者与家人之间的风险隔离和防范。

No.1婚内财产协议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可以通过约定财产制的方式排除法定财产共有制的适用。夫妻之间可以用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债务负担等内容加以约定。

但需要指出的是,夫妻财产约定要想达到隔离外部债务风险的作用,必须将相关财产约定向债权人披露,否则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仅在夫妻内部具有法律效力。而且,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后,应及时办理相关财产权属的转移登记手续,使财产的权利外观与财产的实际权利归属保持一致,以避免夫妻一方事后擅自处分财产的风险。

No.2谨慎签署配偶同意函

对赌案例中,投资方往往会要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签署同意函,承诺对投资知情并愿意共同承担义务。一旦签署了配偶同意函,夫妻双方之前达成的财产约定将对投资方失效。因此,在谈判过程中,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一方一定要谨慎,明确同意函的责任范围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还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No.3设立信托

首先,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特殊的财产独立性,既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固有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自身财产,信托一直是风险隔离的重要工具。2019年12月最高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指出,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并且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准许。该规定明确了信托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

其次,信托文件对信托受益权的灵活设计,也可以起到债务隔离的作用。企业家在设立信托时,除了可以指定自己和配偶作为信托受益人外,还可以指定其他家庭成员等作为信托受益人,通过信托受益人的设计,实现财产的转移,以避免未来夫妻共同债务给家庭财产带来的风险。此外,根据《信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还可以通过信托文件限制受益人使用信托受益权清偿到期债务,进一步避免信托财产受到债务的侵蚀。《信托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信托文件可以对受益人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加以限制,这可以确保信托财产在家族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有效的传承下去。

综上,创业的道路充满艰辛和风险,创业者除了要开疆拓土外,还要注意自身家庭财产的风险隔离,避免因创业失败给家人带来伤害。

 

律师简介

 

缪衢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手机:13681512213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miaoqu@yunti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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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衢律师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缪衢律师2007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系,获得民商法硕士学位;之后,又于2014年获得荷兰莱顿大学欧盟法与国际商法硕士学位。

在加入云亭律师事务所之前,缪衢律师曾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担任法官,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000余件,深谙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规则和实务操作流程;后在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缪衢律师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缪衢律师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特有的法官裁判思维和丰富的律师执业实务经验,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尤其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争议解决。其凭借对法官审判思路的深刻理解,结合律师的法律思维和诉讼技巧,能够及时对案件作出较为全面、准确的把握和预判,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帮助客户实现目标。

缪衢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涉及婚姻继承、公司及股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并购、重组。缪衢律师曾为多家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和专项争议解决法律服务。

在家族财富管理方面,缪衢律师曾为多位社会名流、知名人士提供婚姻家庭、继承等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并在婚前、婚内财产协议设计、遗产规划等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为高净值人士提供客观全面的风险评估和个性化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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