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期间,保险公司捐赠保险,涉嫌”骗捐”?
文/白函鹭(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近日,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篇文章《劲爆!银保监会被诉,索赔11.58万亿》。因这段时间正在分享关于商业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因此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的一些观点,说说自己的一点看法。
事情的起因:2020年2月24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银保监会工作人员在回答东方卫视记者关于保险业捐赠保险的相关问题时表示,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保险业已经累计捐赠保额11.58万亿的保险保障。
针对上述保险业捐赠信息,原告以公民身份经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申请公开保险业捐赠保险的具体明细,银保监会答复相关数据源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其没有捐赠明细。
于是,原告以中国银保监会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 依法撤销被告主动公布的“截至目前全行业累计捐赠总计保额11.58万亿的保险保障”政府信息(涉嫌虚假和违法),并责令被告重新公布保险业全行业截至2020年2月24日实际捐赠保险费的金额;
2.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及社会公开道歉,道歉内容在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显著位置(监管动态)置顶30天,以消除影响。
3. 依法判令被告给予原告惩罚性国家赔偿11.58万亿元。
原告在起诉状“事实和理由”中的部分观点:
1. 保险业所谓的捐赠保险,实际是捐赠保险费,而不是捐赠保险金额。
2.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可能性,中国保险业在疫情灾害面前,将一个巨大的“可能性”捐了出去。世界范围内,真捐赠哪有捐赠可能性的?
3. 这些被捐赠的保险,谁是投保人,投保人对抗疫工作者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或银保监会有权利逾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4. 因对保险公司捐赠保险金额的数据真实性表示怀疑,称保险公司涉嫌“骗捐”。
现就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部分观点,笔者发表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关于原告主张银保监会撤销捐赠保险金额的描述,改为公示捐赠保险费数额
原告因对“截至2020年2月24日保险业捐赠保额11.58亿的保险保障”数据存疑,认为涉嫌虚假和违法,而主张银保监会撤销相关描述,并要求其公布截至2020年2月24日保险行业捐赠保险费的数额。笔者无意对此案涉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仅就其中涉及保险的相关内容,发表如下看法:
1. 撤销关于捐赠保险金额的描述,改用捐赠保险费的口径进行公示,并不能解决数据虚假的问题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是相关的,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保险金额不真实,则对应的保险费也必然不真实。
2. 在捐赠数据真实的前提下,银保监会选择公示保险业捐赠保单涉及的累计保险金额并不违法,也谈不上虚假
关于公示捐赠保险金额涉嫌违法和虚假,如果原告是从政府信息公示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角度主张违法,笔者不发表意见笔者认为,从捐赠保险本身而言,无论是公示捐赠保险金额还是公示捐赠保险费,只要数据真实,银保监会选择公示保险业捐赠保单涉及的累计保险金额并不违法,也谈不上虚假。
二、原告认为保险业所谓的捐赠保险,实际是捐赠保险费,而不是捐赠保险金额
新闻发布会上,银保监会发布信息的原文是“捐赠保额11.58万亿的保险保障”,笔者认为,从一般民众理解的角度,这与原告关于“捐赠保险金额”的说法还是有一定区别的。银保监会关于“捐赠了一定保额的保险保障”的说法,落脚点是“保险保障”,相对更不易让一般的民众对捐赠保险产生错误的理解或被误导。
众所周知,保险保障的是风险,所谓风险即决定了其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老百姓一般都清楚,支付保险费,购买了保险,并不意味着将来一定会获得保险金赔付,只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因此,买保险就是买一份保障,捐赠保险当然也是捐赠一份保险保障。所以“捐赠保额11.58万亿的保险保障”的说法,一般不会让人误以为是捐赠了“11.58万亿的保险金”,更不会让人误以为是“捐赠了11.58万亿的保险费”。
疫情期间,因医务人员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向包括医护人员在内的抗疫工作者捐赠保险,实际是免费赠送其一份保险保障。既然是免费赠送,当然不需要抗疫工作者支付保险费。抗疫工作者在获取保险保障的同时,其财产并没有因支付保险费而减少,是财产的一种消极增加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告说捐赠保险是捐赠保险费,也有一定道理。但笔者仍然认为,称保险公司捐赠了“一定保额的保险保障”更恰当,理由如下:
1. 保险公司并不是将保险费支付给抗疫工作者
抗疫工作者从保险公司免费获得的是一定保额的保险保障,双方通过保险合同的方式约定了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等。保险公司通过向抗疫工作者捐赠保险的方式,承诺在保险期间内,抗疫工作者作为被保险人如果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并没有向抗疫工作者提供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没有实际领取保险费。从抗疫工作者的角度说,其直接获得的是一份保险保障,即保险公司在约定情况下支付保险金的承诺。
2. 捐赠保险费的说法,不能准确表达保险公司捐赠的内容
抗疫工作者作为被保险人出险后,保险公司要依约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给付保险金并非给付保险费。
在发布会上,银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与疫情相关的理赔情况,针对捐赠保险,其发布的信息是:人身保险公司在赠险项目下的赔付金额是3320万元,涉及一线医护人员的赔付是338人次,总赔付金额是3078万元。这3078万元的赔付,性质是保险金,并不是保险费。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说保险公司是捐赠保险费,反而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说并不能完全准确地表达保险公司捐赠的内容。在发布会上,银保监会还提到了“捐赠保单”的说法,笔者认为该说法也比“捐赠保险费”的说法更准确。
3. 抗议期间,保险公司捐赠保险,更多的是在履行社会责任
如果按照正常的投保流程,抗疫工作者即使申请投保、支付保险费,未必均能获得保险公司承保。因为在疫情肆虐,没有特效治疗方法的情况下,抗议人员出险的概率是非常高的,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的概率相比正常情况会更高。在疫情严重的情况下,各保险公司之所以积极承保、捐赠保险,笔者认为并非完全出于其道德高尚,觉悟高,正如银保监会在发布会上提到的,更多的是基于国家对保险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
4. 银保监会在发布会上关于“保险行业捐赠保额11.58万亿的保险保障”的说法,不会导致观众误以为保险公司实际赔付了11.58万亿的保险金
笔者通过网络搜索到当时的新闻发布会,银保监会的人员在发布会上提到,截至目前保险业已经累计捐赠保额11.58万亿的保险保障,后续还使用了“捐赠保单”的说法,并要求保险公司就捐赠保单视同正常保单进行理赔。同时就截至当日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实际已经赔付的保险金在发布会上做了通报:人身保险公司在赠险项目下的赔付金额是3320万元,涉及一线医护人员的赔付是338人次,总赔付金额是3078万元。综合记者的提问及银保监会人员的整个答复,笔者认为,观众应该能清楚地了解到,“捐赠保额11.58万亿元的保险保障”,并非是保险公司已经实际支出的保险金,不会造成误读。
三、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到,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可能性,中国保险业在疫情灾害面前,将一个巨大的“可能性”捐了出去。世界范围内,真捐赠哪有捐赠可能性的
笔者不认同原告关于“捐赠保险”是“捐赠可能性”的说法:
1. 保险公司捐赠的是一定保额的保险保障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导致保险金的赔付与否也具有不确定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公司好像捐赠的是一种“可能性”。但基于大数法则和概率论的基本原理,肯定会有一部分“可能性”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变为“现实”,原告关于“捐赠保险”是“捐赠可能性”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2. 即使保险金的赔付未从“可能性”变为“现实”,保险公司也不存在过错,而是保险的特性使然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金最终能否赔付出去,赔付多少,取决于在保险期间内,是否会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而不是取决于保险公司的主观意愿,也不是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人力不可控的,不确定的,这也正是保险之所以存在的意义。保险公司不应因“可能给付”未能变成“现实给付”而受到谴责,除非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违约拒绝赔付。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捐赠的不是“可能性”,而是一种承诺,即一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诺在约定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保险金。
新闻发布会上,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将“捐赠保单”视同“正常保单”进行理赔,并通报了截至当日保险公司的理赔即实际赔付保险金的情况:财产保险公司与疫情相关的理赔是2460万元,其中给一线医护人员的理赔是657万元。人身保险公司共赔付与疫情相关的出险客户是795人次,赔付金额是5174万元。其中属于赠险项目下的赔付是3320万元,涉及一线医护人员的赔付是338人次,总赔付金额是3078万元。这3078万元的理赔金额是截至2020年2月24日,保险公司实际支出的保险金(笔者注:数据真实性在此不做讨论,仅从捐赠保险是否捐赠可能性的角度进行分析),保险公司并不是捐赠了“可能性”,也不仅仅是捐赠了“保险费”,而是切实履行了保险金的赔付义务。原告说保险公司仅仅是捐赠了保险费,不符合客观事实。
至于原告提到的捐赠11.58万亿的保险金额,本身是“虚”的,是“假”的,笔者更是不能认同。11.58万亿的保险金额最终没有全部赔付出去,不是因保险公司虚假捐赠,而是因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没有全部发生,事实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也不可能全部发生,这是基于大数法则和概率论必然得出的结论,而这也是保险之所以能够产生、保险公司能够得以持续运营的前提和基础,不能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没有全部发生,导致保险金没有全部赔付出去,就说捐赠保险是虚的,是假的。
另外,除非关于捐赠保险金额的数据统计不真实,即虚高捐赠保险金额,或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违约拒赔,否则,也不应因公示的是“捐赠保险金额”,而不是“捐赠保险费”,就说捐赠虚假。
四、原告问,这些被捐赠的保险,谁是投保人,投保人对抗疫工作者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或银保监会有权利逾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此抗疫工作者所在的单位是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当然,抗疫工作者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自己投保)。
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为了非法获取保险金,先投保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然后对被保险人实施非法侵害,即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法第39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该规定也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做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保险公司通过抗疫工作者所在单位向其赠送保险的,如当时不能取得抗疫工作者关于同意投保及保险金额确认的意思表示,可通过合同订立后追认的方式。当然,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就投保事宜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及对保险金额的确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拒绝给付保险金,是保险公司的权利,而非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在排除保险欺诈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给付保险金的,笔者认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谈不上逾越法律红线的问题。
五、原告因对保险公司捐赠保险金额的数据真实性表示怀疑,认为保险公司涉嫌“骗捐”
对保险公司捐赠保险金额的数据真实性,笔者不发表看法。不过,即使数据不真实,也不是“骗捐”,而只能是“诈捐”,二者的实施主体不同。骗捐是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信任,欺骗他人向自己捐赠的行为,因此骗捐的主体应该是意图获得他人捐赠的人,即受赠人。诈捐是指欺诈性捐赠,比如行为人通过公开渠道承诺捐赠,以期获取良好的声誉,但实际并不履行捐赠行为,实施主体是承诺捐赠的人,比如网络上经常爆出的明星诈捐门。
那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诈捐行为呢?这就涉及“捐赠保额11.58亿的保险保障”数据真实性的问题了。另外,即使前述数据真实,如果被保险人出险后,保险公司违约拒绝赔付,也涉嫌“诈捐”。不过目前,尚未见到相关报道。笔者认为,在全国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的形势下,在国家要求保险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违约拒绝赔付的可能性极小。笔者甚至认为,为避免诈捐的嫌疑,保险公司针对捐赠保单的理赔标准很可能要比正常保单的理赔标准宽松,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等现象,在捐赠保单中出现的概率估计会非常小。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尽管笔者不认同原告的某些观点,但笔者相信,正如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到的,该案是善意的、专业的、公益诉讼。因此,即使原告最终败诉,其提起本案诉讼的积极意义也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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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白函鹭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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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函鹭律师(本名白秀清),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副主任;第四届朝阳律协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第四届朝阳律协诉讼业务研究会委员;北京某法院特邀调解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白函鹭律师具有良好的法学知识背景,诉讼经验丰富,思维严谨细致,其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擅于准确把握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和关键事实,并注意关注证据细节,恰当选择诉讼策略,以争取最优的诉讼/仲裁结果,更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执业领域包括公司业务纠纷,投融资纠纷,担保纠纷,劳动纠纷等。
在加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之前,白函鹭律师先后在某知名保险集团公司、某外资公司、某大型综合金融集团公司从事法律管理工作。从业十余年来,在公司法律事务、投融资(股权投资、商业保理、私募基金等领域)、担保法律事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白函鹭律师服务的企业涵盖上市公司,大型金融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食品销售企业、汽车供应链企业等。
白函鹭律师通过微信公众号“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评案释法”,百家号“白律师说法”等平台,就公司业务纠纷、投融资纠纷、劳动纠纷等领域的法律问题,先后发表了数百篇实务文章,广受读者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