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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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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法评|母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否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失败直接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4-03-12

来源:作者/ 彭镇坤(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在商事活动中,当控股股东通过对公司的实质支配和控制能力,进而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对子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时,如果其怠于行使其权利,导致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出现重大不利,此时能否跳过公司而直接要求控股股东对子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谁又有提起该等主张的资格?

裁判要旨

在母公司对子公司形成绝对资本控制的情形下,母公司的股东为了子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对母、子公司经营活动均具有重要影响和控制能力的控股股东,应当忠实于公司并最大限度地以公司的利益作为行使权利的标准,若其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07年5月25日,投资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为控股公司、赵某,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投资公司董事会由控股公司委派3名董事、赵某委派2名董事组成,行使下列职权:……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2009年7月7日酒店公司出资人变更为投资公司(法人独资)。

三、2009年3月赵某致函控股公司,建议尽快将酒店公司闲置的客房投入经营。2010年7月至2013年12月25日,赵某九次致函控股公司,提出了投资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酒店公司9-11层闲置的问题。

四、2014年1月24日,赵某致函投资公司监事会并主席(召集人),请求投资公司监事会立即通过诉讼方式就酒店公司9-11层闲置等问题向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行使索赔权利。投资公司监事会对上述函件中涉及的问题未予回复。

法律分析

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基础上,新增了第四款,将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扩张至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此构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母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怠于行使权利,不仅可能造成母公司损失,也可能造成子公司损失。此时,应当允许母公司的其他股东就此提起相关股东代表诉讼,否则子公司的利益保护就将缺位。而在其他股东就子公司损失提起诉讼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为损失赔偿的利益归属,一为赔偿义务主体。

关于损失赔偿的利益归属,由于损失本身系因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导致子公司发生损失,故即使其他股东以控股股东损害母公司利益(通过子公司而间接损害)为由提起诉讼,其损失赔偿的利益归属应为子公司。

关于赔偿义务主体,控股股东对母公司的运营、管理及人事具有实质的支配和控制能力,继而对于子公司具有实际支配与控制权。作为对母、子公司经营活动均具有重要影响和控制能力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忠实于公司并最大限度地以公司的利益作为行使权利的标准,若其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赔偿义务主体应当确定为控股股东而不能是母公司。

实务总结

控股股东对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与公司同样的注意义务、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而2023年公司法亦就此做了进一步完善,明确将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扩张到了子公司。无论股东会、董事会最终的表决结果如何,只要控股股东或其委派的董事及时将相关决议事项提交到会议上依法进行表决,或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那么就可以认定控股股东并未怠于行使权利。决策的正确与否,则属于商业判断,并不会成为追究控股股东责任的依据。因此,控股股东及其委派的董事无论在公司还是子公司的经营决策上,都应该尽心尽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有效行使股东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公司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中,投资公司的股东于2007年5月25日变更为控股公司、赵某,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酒店公司出资人系投资公司(法人独资)。2014年1月24日,赵某致函投资公司监事会并主席(召集人),请求投资公司监事会通过诉讼方式向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行使索赔权利,但投资公司监事会未予回复,投资公司至今亦未提起诉讼,据此,赵某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主体适格。控股公司辩称赵某以酒店公司的事宜,主张其损害投资公司利益,主体不适格,由于本案中赵某起诉的是控股公司损害投资公司利益,而酒店公司系投资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对酒店公司权益的损害亦构成对投资公司权益的损害,故控股公司该项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信。

从投资公司组织机构来看,投资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系由控股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投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亦于2007年7月17日实际变更为了控股公司委派的马某。从投资公司股权结构来看,控股公司出资额占投资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系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公司依法应当按照投资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正当地行使其股东权利。

赵某要求赔偿酒店公司9-11层76间客房闲置5年损失。酒店是以其建筑物为凭证,通过出售客房、以及综合服务设施向客人提供服务,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组织。酒店公司主要的经营项目为客房、餐厅,9-11层76间客房是否进行装修投入经营,涉及公司重大利益,属于公司经营计划或投资方案中的问题。在赵某向控股公司多次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控股公司委派的董事长没有将该项事宜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控股公司应当向酒店公司赔偿76间客房闲置的收益损失。

案例索引:(2016)陕民终228号

律师简介

彭镇坤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手机:18911281352

座机:010-59449968

微信号:pzkpky

邮箱:pengzhenkun@yuntinglaw.com

彭镇坤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具有中国专职律师执业资格,至今已经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

彭镇坤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历,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在近二十年的法律工作中,彭镇坤律师总能深刻地理解客户的真实法律需求,能从表象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入手,通过挖掘案件或项目的关键所在和核心事实,形成清晰有效的诉讼思路和诉讼策略,辅以对证据的梳理和取舍、谈判策略的个案化制定等,真正实现完美维护客户权益和客户风险最小化等代理人目标。

彭镇坤律师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投融资事务、房地产及金融等领域有诸多成功案例,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对行业的深刻认知,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都有诸多出庭经历,并取得过优异的成绩,其至今已代理过上百起民商事案件。彭镇坤律师不仅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过优质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还在诸多投融资项目中凭借专业化、高水准的业务能力,获得大量客户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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