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云亭研究

STUDY

云亭法评|董监高如何履行催缴股东出资的义务才不会被追责?

发布时间:2024-02-05

来源:作者/ 彭镇坤(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董监高对公司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是法定义务。其中忠实义务是消极义务,即以不作为的方式达到避免利冲的目的。而勤勉义务是积极义务,即必须以作为的方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最大化公司利益。那么当董监高未采取积极行为,比如催缴出资、提起相关诉讼,是否必须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裁判要旨

董事负有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是由董事的职能定位和公司资本的重要作用决定的。根据董事会的职能定位,董事会负责公司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是公司的业务执行者和事务管理者。股东全面履行出资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董事监督股东履行出资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的股东负有的出资义务与公司增资时是相同的,董事负有的督促股东出资的义务也不应有所差别。董事消极不作为会放任股东不实缴出资的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欠缴出资的行为与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持续。

案情简介

1、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11日,股东为科技公司,认缴注册资本额为1600万美元。

2、2005年1月11日起,胡某等六人均在科技公司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后先后担任公司董事。

3、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后90天内股东应缴付出资300万美元,第一次出资后一年内应缴付出资1300万美元。

4、股东于2005年3月16日至2005年11月3日分多次出资后,欠缴出资5000020美元。

5、2011年8月31日,法院裁定追加股东为公司债务被执行人,在5000020美元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经强制执行,公司股东仍欠缴出资4912376.06美元。因股东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法律分析

2023年《公司法》第180条规定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消极义务,核心是“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以避免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勤勉义务是积极义务,核心是“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以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

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勤勉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该法定义务的具体内容,但依据董事的职能定位以及公司资本充实在公司存续、开展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监督股东及时足额向公司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是董事应尽之责。公司在设立时采用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董事对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分期缴纳资本的事实是明知的,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另外,从董事对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来看,若董事未能通过积极履行催缴义务,合理控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风险,势必会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维持,进而难以保障债权人到期债权的顺利实现,因此董事的催缴出资义务也是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应有之义。

董事违反了该义务,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亦为公司法所明确规定。

至于董事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才能导致董事的责任承担。通常认为,不作为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不应适用直接因果关系原则,而应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原则,即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要看如果行为人履行职责,是否会阻止损害后果的发生,而不是看不作为行为是否引起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董事不积极履行催缴股东出资义务的,应当认定与公司注册资本未能充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务总结

尽管有关董监高应如何履行勤勉义务、勤勉义务的边界在哪、承担责任是否必须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前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董监高可以据此提出相应抗辩,比如有法院就以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由不支持董监高承担责任,但在主流观点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被认定需要承担责任的很大可能。因此,还是建议董监高务必重视该义务并切实履行,同时在履行过程中优先使用可以留痕的方式,并注意留存好相应证据,以备在需要时可以就此进行充分举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上述规定并没有列举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但是董事负有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这是由董事的职能定位和公司资本的重要作用决定的。根据董事会的职能定位,董事会负责公司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是公司的业务执行者和事务管理者。股东全面履行出资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董事监督股东履行出资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目的是赋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增资的监管、督促义务,从而保证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的股东负有的出资义务与公司增资时是相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的督促股东出资的义务也不应有所差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公司股东应在2006年3月16日前缴清全部认缴出资额,其于2005年3月16日至2005年11月3日分多次出资后,欠缴出资5000020美元。一审法院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经强制执行,该股东仍欠缴出资4912376.06美元。本案胡某等六名董事在股东认缴出资额期限届满即2006年3月16日之后均担任过公司董事。胡某等六名董事作为公司董事,同时又是股东的董事,对股东的资产情况、公司运营状况均应了解,具备监督股东开履行出资义务的便利条件。胡某等六名董事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即2006年3月16日之后向股东履行催缴出资的义务,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了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违反。

一审法院强制执行了该股东财产后,该股东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审法院于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由此可见,股东未缴清出资的行为实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胡某等六名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欠缴的出资即为公司遭受的损失,该欠缴出资的行为与胡某等六名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持续,胡某等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胡某等六名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胡某等六名董事应向公司连带赔偿4912376.06美元。

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

律师简介

彭镇坤  律师

北京云亭律事务所合伙人

手机:18911281352

座机:010-59449968

微信号:pzk师pky

邮箱:pengzhenkun@yuntinglaw.com

彭镇坤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具有中国专职律师执业资格,至今已经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

彭镇坤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历,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在近二十年的法律工作中,彭镇坤律师总能深刻地理解客户的真实法律需求,能从表象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入手,通过挖掘案件或项目的关键所在和核心事实,形成清晰有效的诉讼思路和诉讼策略,辅以对证据的梳理和取舍、谈判策略的个案化制定等,真正实现完美维护客户权益和客户风险最小化等代理人目标。

彭镇坤律师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投融资事务、房地产及金融等领域有诸多成功案例,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对行业的深刻认知,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都有诸多出庭经历,并取得过优异的成绩,其至今已代理过上百起民商事案件。彭镇坤律师不仅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过优质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还在诸多投融资项目中凭借专业化、高水准的业务能力,获得大量客户的好评。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