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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法评|我国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脉络梳理全解析

发布时间:2024-07-25

来源:

我国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脉络梳理全解析

                                   作者/ 张剑豪 李佳(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一、

科技成果转化的背景与法律法规政策沿革

 

随着科技的飞速进步和全球竞争的加剧,科技创新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动力。作为科技创新活动的关键环节,科技成果的转化是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途径,直接影响着经济发展的动力、产业升级的方向以及国家竞争力的提升。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对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更加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战略判断,并明确要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要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24年7月召开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也指示着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的方向。在这些政策的推动下,我国近年来逐步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法律法规,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21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著作权法》等重要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从各个角度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省市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积极开展改革试点,如《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
 
在此背景下,本文对该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和梳理,相关文件高达上百份,涵盖了中共中央政策性文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各部委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科院相关文件诸个层面,并以此为基础与读者一起深入认识“何为科技成果转化”,旨在为各类研发机构、高校、技术型企业及科研人员在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供一些帮助。
 

法律法规政策汇总示例如上(获取完整版请添加微信:zhangjhlawyer
 

 二、

 

(一)

何为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是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2015年修正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明确了科技成果的定义:“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科技部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中根据成果的性质和特点,将科技成果分为了基础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三大类。2020年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将成果类型细化为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因此,实务中科技成果常以上述多种形式体现。
 
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了“技术成果”的定义:“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我们认为,科技成果与技术成果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上,均具有很强的相似性,一定程度上,科技成果可以包含技术成果,实践中,往往也会将两者混同使用,不做区分。
 

(二)

何为科技成果转化

 
2015年修正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通俗而言,科技成果转化即包含“转”和“化”两个范畴,也就是应用技术成果的流动与演化的过程。基于此,我们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成果等待被转化阶段。在此阶段,“科研成果”通过多元渠道向潜在的应用主体释放其成熟的信号。该阶段中科研成果的拥有者可以将“科技成果”通过政府机构、专利局、技术市场、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成果信息网站、科技成果交易展示会等形式发布给“科技成果”的潜在使用方或转化推广方,使其得知科技成果问世的事实。第二阶段,科技成果被转化方和使用方关注并选中的阶段。该阶段中“科技成果”被某个可能的“科技成果”使用者或转化推广者发现、挑选,从而受到青睐,使用者通过研究、评估及战略考量,最终决定购买采用这个成果,或者决定推广这个成果。该过程中使用者或推广者根据自身的需求目的挑选科技成果并用于现实的生产中,确保科技成果能够精准对接实际需求,以创造经济价值、产业价值或社会价值。第三阶段,则是科技成果被使用者采用并转化成功阶段。在这一决定性阶段,科技成果被成功引入实际应用场景,其潜在价值得以释放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而完成了“科技成果”形态的转换。该阶段中,使用者或推广者将科技成果嵌入生产领域中,发挥出了科技成果本身具有的应用价值,标志着科技成果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在这个过程中才最后充分地体现出了“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2]
 

 三、

主体:谁来转

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担负主要角色、主要工作,全面负责和实施的单位或其他组织及其个人,即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结合上述科技成果转化的三个主要阶段,与其对应的主体可以大致分为“科技成果输出方”、“科技成果输入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服务方”。国内目前“科技成果输出方”主要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高校院所等。据2023年5月发布的《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2》相关数据显示,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呈明显上升趋势,报告期内,高校院所转化合同总金额约为1582亿元,同比增长约25%。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6.7%,其中,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48.1%,高校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9%,科研单位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13.3%。”通过上述数据可以推测,我国企业是科技成果输出方的主力,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也在稳步提升。“科技成果输入方”主要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服务方”为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的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以及其他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主体。上述各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司其职,共同推动科技成果从理论到实际应用的转变。
 
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务经验,上述类型化的主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具体主体:
 
1.政府
 
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扮演宏观调控者的角色。政府通过制定科技创新政策和规划,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通过提供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此外,政府还负责组织协调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优先安排和支持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是科技成果的重要供给者,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源头,是科技成果产出的主力军。这些机构不仅负责研发新技术、新产品,还负责培养科技人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智力支持。近年来,随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出台和相关政策的推动,越来越多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在校的师生开始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通过专利许可、技术转移、作价投资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3.企业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和需求者。它们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寻找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企业需要与科研机构密切合作,接受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指导,并借助金融市场的力量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最终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和服务,推向市场并实现商业化。同时,企业还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4.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中介机构包括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为科研机构和企业提供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等服务,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和成本,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成功率,使科技成果稳步实现商业化。
 
5.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包括多种社会资金供给机构。它们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为科研机构和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同时,金融市场还可以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金融市场的参与使得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更加市场化和资本化。
 
6.其他组织和个人
 
除了上述主体外,还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可能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例如,一些行业协会、科技园区、孵化器等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平台和服务;一些科技爱好者、创业者等通过自身努力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或服务。这些组织和个人的参与进一步丰富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生态体系。
 
综上所述,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包括政府、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企业、中介机构、金融市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这些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扮演者不同角色,承担不同的责任,相互影响,相互协作,共同推动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四、

转化方式:怎么转

科技成果从具有潜在价值的形态向现实价值的应用形态转化,其路径方式并非唯一固定的,在实践中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基于其灵活性和多元性特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采取概括式列举立法技术,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归纳为一下五种主要方式,同时增加了一个兜底,涵盖了除前五种方式之外的可能存在的其他转化方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一)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是科研院所、高校或企业等市场主体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本单位科研生产活动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换言之,就是自产自销,科技成果持有人与科技成果转化人重合,不发生知识产权转移,消除了中间环节,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成本;转化成功后,所有利润归科技成果所有人所有,有利于实现收益最大化。但该方式并未充分整合社会优势资源,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并承担全部转化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适合实力较为雄厚、研发生产链条较为完善的单位。
 
近几年,一些大型的科技企业纷纷设立研究院,将创新链条延展到了基础研究。比如华为在全球设立的八大研究所,阿里巴巴的达摩院,比亚迪的汽车工程研究院等等,科技创新能力强、产出成果多,可以直接将研究院的科技成果进行商业化、产业化应用。
 

(二)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该种模式是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源头力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科研院所、院校、科研团队或企业等市场主体)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由其进行后续的商业化开发。转让方凭此获取受让方支付的转让费,受让方支付转让费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转让费,也可以是受让方将受让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商业化之后,按科技成果转化产生收益的比例支付转让费。
 
实践中双方往往签署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转让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该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快速实现科技成果的货币化,转让方无需承担自行转化的风险和成本;交易方式、权利义务关系清晰,受让人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权,利用科技成果所有权比较容易融资。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操作难点。受让方投入的费用较大,包括支付科技成果受让费、交易费用和转化科技成果的费用等,此外,部分受让方还需进行国有资产交易、资产评估、招拍挂等,程序复杂且周期漫长,故一般中小企业难以承担胜任。因此,受让人门槛较高,转让人一般情况下也需提前寻找到意向受让方。
 

(三)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许可使用,即科技成果所有人将其研发的科技成果许可给他人使用,将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常见表现形式为企业通过与高校院所等订立技术许可使用合同,获得使用科技成果的权利,在不转移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的前提下,高校院所收取许可使用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根据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科技成果许可使用模式还可以进一步分类为三种:①独占实施许可:仅允许被许可人实施科技成果,其他主体无权再实施该科技成果,包括许可人自身;②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科技成果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但许可人有权继续自行实施该科技成果;③普通实施许可:是指除了被许可人有权实施科技成果外,许可人有权自行实施且有权授权第三方实施该科技成果。
 
该种转化模式优势在于程序简便,交易成本较低,对于许可人而言,在保持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的同时通过许可使用获得经济回报;对于被许可人来说支付的交易对价低,交易难度较低。此外,一定程度上也为被许可人降低了后续潜在的风险,当科技成果中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被新的技术替代等情形出现时,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也较小。
 
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对应的风险。对于许可人而言,首要问题就是当被许可人完全掌握技术之时许可费回收困难的风险;还有许可过程中可能存在技术泄露的风险。因此制定合理的许可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加强技术保护措施,防止技术泄露和非法使用,确保科技成果所有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四)

合作研发科技成果转化

该转化模式是指,以相关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一方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出资、共同转化科技成果。实践中往往是高校院所作为一方与企业订立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进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市场转化,并约定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该种转化模式极大地提高了资源整合效率,各方共享资源、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进程。需要注意的是,该模式的合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成本与收益分成核算难、利益分配不均、责任承担不均的和管理协调困难的问题,因此明确合作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制定详细的合作协议,建立有效的管理协调机制,对于确保转化过程的顺利进行意义重大。
 
合作研发模式兴起于欧美发达国家,例如:麻省理工学院设立了企业关系办公室,并选择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加入其俱乐部。在充分沟通后,由MIT发出标书,鼓励教授团队参与投标,最终择优选择承担课题的团队。随后,学校与企业成立联合实验室,共同进行研究开发。研发成果归三方所有,转让并实现价值后,学校所得收益全部进入MIT基金,滚动用于研发。
 

(五)

作价投资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科技成果持有人将所有权让渡给企业,将科技成果作为资本投入,换取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取得该企业股票(权),并参与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模式。这种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直接转化为股权,一定程度上实现长期收益和战略合作。然而,鉴于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难度较大,可能影响投资比例和股权分配。为避免出资瑕疵,需要选择具有资质和经验的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的价值公允评估。
 

(六)

他协商一致的方式

该兜底条款的设立,旨在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允许科技成果持有者与转化方根据自身需求和特点,通过协商来确定新的、符合实际情况的转化方式。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方式:
 
1.里程碑费用条款:是指一种特定的科技成果许可合同形式,其中合同的执行和许可的授予是附条件的,需达到预先设定的研发、市场或其他业务的里程碑。这种合同模式在科技、制药、生物技术等领域尤为常见,因为它允许许可方(通常是科技成果的拥有者)在被许可方(通常是寻求利用该科技成果进行商业化的公司)达到特定里程碑后才授予进一步的许可或进行更深入的合作。
 
2.产学研合作:通过加强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实现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和应用。产学研合作有利于整合各方资源,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产学研合作往往是双方通过签署框架性合作协议,除了科技成果转化之外,通常还约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产业落地等多种内容。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32条提到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它们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为初创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支持,从而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
 
清华科技园在过去的30多年中,不仅成功吸引了大量高新技术企业入驻,还通过其完善的科技孵化体系和风险投资机制,累计孵化服务企业超5000家,培育了大批优秀企业,其中“钻石企业”69家,“金种子工程”企业127家,已有41家企业成功上市。这不仅提升了学校的科技成果产出率,还优化了与大学科技园的联动发展体系。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如上海交通大学、中山大学也通过建立概念验证平台和小试中试平台,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强化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功能。
 

 五、

结语

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领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不仅是加速产业升级的关键,更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的过程,对于推动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意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这几种方式,并不是只能择其一而用,实际上,我们认为这几种转化方式是层层递进的关系,伴随着科研过程的始终,是可以同时应用的。各主体可积极探索多元化转让模式,共同推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从而让科技成果更好地惠及社会、服务人民。

 

注释:[1]曹昌祯主编:《中国科技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69页。
[2]胡振亚:《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主体、转化模式和激励机制》,载《求索》2012年第12期,第173-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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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张剑豪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微信:zhangjhlawyer
手机:15901557820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zhangjianhao@yuntinglaw.com

张剑豪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与竞争业务部副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文化与传媒业务研究会委员,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文化与传媒业务研究会委员、中央财经科技与金融法律研究中心的高级研究员。

张剑豪律师执业多年以来,在公司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为中国某联合会、某研究院、多家大型中央及国有企业等机关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合规风控法律服务。张剑豪律师擅长处理高校院所与知名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合作项目。

张剑豪律师熟悉文化传媒、知识产权业务,负责多家影视公司、艺人的法律顾问、争议解决纠纷处理事务,代理多起具有知名度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李佳  实习生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lijia@yuntinglaw.com

李佳,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实习生,中山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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